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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充分发挥已公开现行文件的作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查阅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重要性 已公开现行文件,是指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现仍在执行并依法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资料。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党政机关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区各级档案部门积极推进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工作,通过建立档案文件利用服务中心,开展现场查阅、电话查询、网络查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服务,发挥了较好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部分单位对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重视不够,文件收集不全面,报送不主动;各级档案部门已公开现行文件数量少、时效性差、针对性不强,文件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方式比较落后,服务水平总体不高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提升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查询党务、政务公开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切实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报送工作 (一)报送范围。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中央驻宁单位制定的、并正在执行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文件,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措施,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承诺、办事程序等非涉密已公开的各类资料信息(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报送要求。各部门(单位)在向同级档案部门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时,需提供报送说明和文件目录,并履行交接手续。报送文件时,一并提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并视情提供重要文件的背景资料和数据。所报送的文件废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档案部门。 (三)报送时限。各部门(单位)自接到本《意见》之日起,200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有关出版物向同级档案(局)馆报送。本《意见》施行后,各部门(单位)要在已公开现行文件印发和出版物发行10日内,向同级档案(局)馆报送。 (四)报送职责。各级档案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信息公开场所,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指导,加大信息资源收集、整合力度。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登记制度,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统计等方式,了解公众的需求导向,不断改进收集方式,扩大收集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相关信息的需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要求,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用需求出发,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可公开的必须公开,该保密的必须保密和“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划定本部门单位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报送范围和报送内容,及时与同级档案部门联系沟通,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审核、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收集、鉴定、整理、移交工作。 三、切实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的管理、利用和宣传工作 各级档案部门要按照“方便保管、便于利用”的原则,主动与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联系,选好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与档案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利用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已公开现行文件数字化进程,逐步推进全文信息采集、全息存储、网上查询等服务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情况,定期分析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加快研究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与馆藏档案各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利用工作相互补充机制,探索档案馆信息资源利用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印发“便民服务卡”、“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服务指南,在街道、社区和乡镇设置固定宣传栏,制作相关公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使更多的群众了解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了解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具体范围
1.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等方面的文件,各级党代会文件资料,各级党组织的组织设置、规章制度、党员管理、党费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党的理论政策、时事研究和对内、外的宣传工作、统战政策、党的文献研究等方面的文件,各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决定、政策、规定等方面文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等文件;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人大立法、选举、任免、监督、提案等文件; 3.各级政府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制改革、经济运行、法制、信访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4.各级政协和民主党派会议及政协和民主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等方面的可公开文件材料,工、青、妇和农民组织、工商联组织、老年人组织和各种学会、协会的有关文件材料; 5.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事务、侨务、民族文化教育、宗教活动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文件; 6.有关机构设置、劳动和人事体制改革方面的政策法规,干部政策、干部任免、干部教育、干部奖惩、公务员考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离退休干部管理、工资调整等方面的文件,劳动就业、工伤、争议与仲裁、奖惩与福利、女工保护、就业安置、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文件; 7.有关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知识青年、移民安置、复转军人安置、社团登记、婚姻登记、地名管理、优待抚恤、扶贫、优抚、收养收容、殡葬改革等方面的文件; 8.有关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政策法规,出入境管理、户籍管理、律师管理、公证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9.有关文化事业建设、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与经营、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有关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科研、体育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文件; 10.有关新闻、出版、影视、广播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新闻报道管理、网络管理、出版事业管理、广播影视制作等方面的相关文件; 11.有关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师范教育等的管理以及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文件; 12.有关科技事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性文件,科研计划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推广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13.有关卫生事业管理、医政药政、医疗保险、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医疗器械、生物制品、食品环境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14.有关工商、物价、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统计、计量、专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涉及市场管理、企业登记、广告监督、商标注册、物价管理、行业标准、计量检测等方面的相关文件; 15.有关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 16.有关财政、金融、保险、税务、审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财政预决算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业务仲裁、货币发行与流通、利率管理、外汇管理、存贷款管理、债券发行和财务、会计、信托、投资、保险、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17.涉及国内贸易、对外贸易、招商引资、经济合作、旅游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商业行业管理、粮食管理、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有关文件; 18.有关海关、检验检疫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19.有关农业资源区划管理、畜牧业管理、渔业管理、种植业管理、草原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20.有关林业体制改革、林业规划、森林保护、林业科技、林权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21.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洪抗旱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22.有关土地测量、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土地估价、土地有偿使用、用地审批、土地开发等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23.有关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24.有关邮政、电信、移动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25.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市政建设、道路管理、水电热气管理、绿化环卫、城市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26.有关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环境污染及防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27.有关气象管理、气象服务、气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28.有关地震科学研究、地震监测与预报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29.有关测绘管理、大地测量、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30.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编印或出版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宣传画册、业务手册、政报、公报以及音像制品等;各级政府部门编印的《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等。 31.其他群众关心且适宜对外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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