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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综[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佳木斯市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麻疹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是控制和消除麻疹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加速消除麻疹工作进程,根据《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免疫规划项目》安排,我省将在2010年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按照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提前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为有效控制麻疹疫情,通过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进一步提高人群免疫力水平,形成免疫屏障,阻断麻疹病毒的传播,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 二、活动目标 所有目标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95%。 三、实施范围、对象及时间 (一)实施范围、对象。 在佳木斯市范围内对8月龄-14周岁所有儿童(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含流动儿童)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无论既往麻疹疫苗接种史,均接种1剂次(0.5ml)麻疹减毒活疫苗或麻腮疫苗。 对目标儿童实施强化免疫接种前后28天内应避免安排其他注射类减毒活疫苗的预防接种。如在28天内接种过麻疹疫苗或含麻疹成分的疫苗,也不作为本次强化免疫接种对象。 (二)实施时间。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现场接种时间统一为2010年3月13日-23日。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卫生、教育、财政、宣传、药监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领导小组: 组 长:谭灵芝副市长 副组长:颜 忠市长助理、市教育局局长 任延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佳木斯日报社。 领导小组下设佳木斯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督导组: 组 长:任延禄(兼) 副组长:胡乃臣市卫生局副局长 高 健市教育局副局长 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及各县(市)区督导组。 (二)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宣传、药监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与指导、督导和评估,负责疫苗接种现场医疗救护工作。 教育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校学生的摸底调查、登记、报告、麻疹疫苗接种通知单的发放及接种组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与麻疹疫苗直接相关的摸底调查、登记、报告、接种组织及督导评估等相关工作经费,特别要保障对预防接种人员的接种补助经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15元的经费中支付。上述经费不足时,报请当地政府审定。 药品监督部门对疫苗的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管,保证疫苗质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及接种对象摸底调查等工作,并组织居民、村民及时接种麻疹疫苗。 五、具体实施 (一)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活动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佳木斯市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县级及以上人员的培训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参与活动的乡村级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活动的培训应于接种工作开展前完成。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强化免疫的目的、意义;强化免疫对象、时间、指标;组织实施;宣传动员方法;应种儿童摸底登记方法和有关要求;疫苗、注射器等的分发和储存运输;接种现场的安排、人员配置、组织管理、接种禁忌症和接种技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各种表格的填写和上报;督导、评价与总结要求。 (二)社会动员和宣传。各地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接种实施氛围。宣传活动重点为告知接种活动的意义、接种对象、接种时间和地点等,采取当地群众最易于接受的方式、文字,使受种者获取准确的信息。可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社区通知等方式开展宣传,在学校、车站、市场、农村集市等人口密集地区可设立宣传专栏,张贴标语,发放宣传画、宣传单等。各地针对重点人群,采取针对性强的宣传方式,提高公众的知晓率。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麻疹的危害性、了解麻疹的防治知识,主动接种麻疹疫苗。 (三)目标人群摸底。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深入了解和掌握辖区目标儿童数,重点要做好免疫规划工作较薄弱,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摸底登记工作。摸底工作应在实施接种前完成。 摸底登记方法: 1、入户摸底:农村和社区8月龄-14岁散居及未入学儿童(含流动儿童),由摸底登记人员挨家逐户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将目标儿童分自然村(居委会或街道、楼群)、分年龄组进行登记,填写《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1),同时向家长发放家长告知书(通知单),告知接种时间和地点及接种时携带预防接种证等事宜。 2、学校及幼儿园摸底:在园、在校儿童由学校教师分年级、班级提供名单,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交所属村(或乡)负责接种的医生,由其按班级单独造册,进行登记并填写《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学校将家长告知书统一发放给学生,并告知其接种时携带接种证等事宜。 乡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摸底登记结果进行核查、汇总,填写《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附件2,附件3)的应种部分,并根据摸底儿童数、接种点数,计算出各接种点每日可接种儿童数,以天为单位制定出详细接种实施时间表。 为保证摸底调查质量,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摸底调查质量评估,对未达要求的地方重新开展摸底调查。 (四)接种人员和方式。接种工作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方可参加本次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确保安全接种。 为保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质量和接种率,接种方式以预防接种门诊定点接种为主,对人口集中或住户较分散的农村,预防接种单位可采取设立临时接种点或入户接种的方式。 强化免疫接种点要有醒目的标记,张贴强化免疫宣传画、横幅、接种禁忌告知等。应合理设置等候、登记、接种、观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功能分区。新增设的临时接种点要便于儿童家长寻找,并及时通知儿童家长。 每个接种点必须具备疫苗冷藏保存的条件和消毒器材、体检器材、安全盒、肾上腺素等,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以保证能应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接种时要维持好接种现场秩序。 接种期间如发现未摸底登记的目标儿童,应作为应种儿童进行登记、接种,并计入应种汇总数。 (五)疫苗和注射器分发与管理。本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所需的麻疹疫苗和注射器,由省级下发至佳木斯市。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疫苗、注射器等的分配计划,避免浪费。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强化免疫接种开始前2-3日将疫苗和注射器逐级分发至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各级应确保疫苗在冷藏条件下运输和储存,并记录疫苗收、发情况,保证疫苗的有效效价。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六、督导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种点派驻定点督导员,并在活动前对定点督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市、县级应建立麻疹强化免疫活动巡回督导组,对活动准备及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督导。督导活动结束后,对活动情况、接种率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并将督导结果及时反馈到当地,对发现的错误和问题要及时纠正,妥善解决。 七、资料收集和上报 强化免疫活动结束后,应按方案要求及时进行资料汇总,资料汇总实行属地化原则,学校、托幼机构的接种数据上报至属地的接种单位。市、县要认真审核、汇总活动接种统计表(附件2,附件3),并完成本级麻疹强化免疫活动总结,内容包括组织动员、经费保障、宣传发动、培训、疫苗供应、冷链运转、摸底登记、现场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督导评价、接种率调查、接种数据汇总等方面,于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完成后15天内,上报省卫生厅和省疾病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 附件: 一、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 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本地儿童用) 三、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流动儿童用) 附件1: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 第 页共   乡(街、社区) 村(居委会) 学校 班级 登记时间: 登记员:接种员:

编号

家长姓名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免疫史

是否流动

本次强化接种日期

备注

本地

流动

                     
                     
                     
                     
                     
                     
                     
                     
                     
                     
                     
                     
                     
                     
                     
                     
                     
备注:“  免疫史”以接种证或卡的记录为准,有免疫史填“√”;无免疫史为“0”。本地、外地儿童在相应栏内填““√”。 附件2: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统计表(本地儿童用)    县(区) 乡(镇、街道、社区) 村 填表人:日期 

单位

应种儿童数

实种儿童数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小计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小计

 

 

 

 

 

 

 

 

 

 

 

 

 

 

 

 

 

 

 

 

 

 

 

 

 

 

 

 

 

 

 

 

 

 

 

 

 

 

 

 

 

 

 

 

 

 

 

 

 

 

 

 

 

 

 

 

 

 

 

 

 

 

 

 

 

 

 

 

 

 

 

 

 

 

 

 

 

 

 

 

 

 

 

 

 

 

 

 

 

 

 

 

 

 

 

 

 

 

 

 

 

 

 

 

 

 

 

 

 

 

 

 

 

 

 

 

 

 

 

 

 

 

 

 

 

 

 

 

 

 

 

 

 

 

 

 

 

 

 

 

 

 

 

 

 

 

 

 

 

 

 

 

 

 

 

 

 

 

 

 

 

 

 

 

 

 

 

 

 

 

 

 

 

 

 

 

 

 

 

 

 

 

 

 

 

 

 

 

 

 

 

 

 

 

 

 

 

 

 

 

 

 

 

 

 

 

 

 

 

 

 

 

 

 

 

 

 

 

 

 

 

 

 

 

 

 

 

 

 

 

 

 

 

 

 

 

 

 

 

 

 

 

 

 

 

 

 

 

 

 

 

 

 

 

 

 

 

 

 

 

 

 

 

 

 

 

 

 

 

 

 

 

 

 

 

 

 

 

 

 

 

 

 

 

 

 

 

 

 

 

 

 

 

 

 

 

 

 

 

 

 

 

 

 

 

 

 

 

 

 

合计

 

 

 

 

 

 

 

 

 

 

 

 

 

 

 

 

 

 

 

 

 

 

 

 

 

 

 

 

 

 

 

备注:从表1统计汇总本表后,按出生年份逐级汇总上报至省。 附件3: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统计表(流动儿童用)   县(区) 乡(镇、街道、社区) 村填表人:日期    

单位

应种儿童数

实种儿童数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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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6

07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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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96

97

98

99

00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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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5

06

07

08

09

小计

 

 

 

 

 

 

 

 

 

 

 

 

 

 

 

 

 

 

 

 

 

 

 

 

 

 

 

 

 

 

 

 

 

 

 

 

 

 

 

 

 

 

 

 

 

 

 

 

 

 

 

 

 

 

 

 

 

 

 

 

 

 

 

 

 

 

 

 

 

 

 

 

 

 

 

 

 

 

 

 

 

 

 

 

 

 

 

 

 

 

 

 

 

 

 

 

 

 

 

 

 

 

 

 

 

 

 

 

 

 

 

 

 

 

 

 

 

 

 

 

 

 

 

 

 

 

 

 

 

 

 

 

 

 

 

 

 

 

 

 

 

 

 

 

 

 

 

 

 

 

 

 

 

 

 

 

 

 

 

 

 

 

 

 

 

 

 

 

 

 

 

 

 

 

 

 

 

 

 

 

 

 

 

 

 

 

 

 

 

 

 

 

 

 

 

 

 

 

 

 

 

 

 

 

 

 

 

 

 

 

 

 

 

 

 

 

 

 

 

 

 

 

 

 

 

 

 

 

 

 

 

 

 

 

 

 

 

 

 

 

 

 

 

 

 

 

 

 

 

 

 

 

 

 

 

 

 

 

 

 

 

 

 

 

 

 

 

 

 

 

 

 

 

 

 

 

 

 

 

 

 

 

 

 

 

 

 

 

 

 

 

 

 

 

 

 

 

 

 

 

 

 

 

 

 

 

 

 

 

 

合计

 

 

 

 

 

 

 

 

 

 

 

 

 

 

 

 

 

 

 

 

 

 

 

 

 

 

 

 

 

 

 

注:从表1统计汇总本表后,按出生年份逐级汇总上报至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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