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管〔2010〕1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医院评审评价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全市医疗机构医疗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未开展等级医院评审评价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县级医疗机构必须在2010年7月15日前报评审申请书。年内完成医院评审评价工作。 二、已经评审,但有效期已满的医疗机构应主动申报参加下一轮评审,逾期不申请评审的,不予受理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尤其是县市区综合医院的评审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医院加强管理,及时申报,完成评审评价工作。 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管〔2010〕18号)(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