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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关于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10]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制定的《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 (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盐城市公安局)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在人口普查前全面开展户口整顿,是提高人口普查数据信息质量的基础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籍登记和人口管理工作,确保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84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决定从现在起至9月底,在全市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党委政府和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为契机,以全市实有人口、流动人口落脚点清理登记为重点,组织派出所民警和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全面开展入户调查,最大限度摸清摸实全市实有人口、流动人口落脚点现状,认真调查整改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全市实有人口管理和户籍管理水平,为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有序展开和准确登记提供翔实依据。 二、组织领导 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石为斌为组长的全市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全市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检查指导等日常工作。 三、任务目标 全市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重点是清理和全面调查掌握实有人口和流动人口落脚点的底数和基本情况,调查整改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实有人口动态管控和户籍规范管理,为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目标为: (一)实有人口登记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着力清理和调查掌握以居(村)委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全面核对人户一致常住人口信息;全面登记采集寄住人口、空挂户、未落常住户口人员信息;全面核查登记暂住人口,暂住人口信息采集录入率达90%以上;严格境外人员的登记管理,住宿宾馆旅店的境外人员登记申报率、登记项目准确率达100%,散居社会面的境外人员临时户口申报率达到95%以上;全面摸清流动人口落脚点基本情况,房屋出租户信息采集录入率农村达100%、城市达95%以上,住宿人员实名验证、实数登记和信息实时录入传输率达100%。 (二)户籍登记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无户口、重户口、出生未报、人户分离、户口应销未销、持证未落户等户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及时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全面提高人口信息数据完整率、准确率。常住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主项信息采集录入率、准确率达100%,16周岁以上人口图像采集率达96%以上,次项中户口类别、家庭关系、出生地、籍贯等信息项目采集率达100%,16周岁以上人口文化程度、身高、18周岁以上人口服务处所、部门职务(职业)等信息项目采集率达90%以上。 (三)城乡地名标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健全城乡地名标牌的设置、制作、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切实解决新老地名交替、地名标牌缺失、地名标牌编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实现地名标牌标准化管理与人口信息数据维护、《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户口簿》换发等项工作协同进行,保证人口信息的准确性。 四、方法步骤 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包括前期准备、集中调查整顿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逐级动员部署。 2落实专项经费,选调和培训人口普查户口整顿调查员,配备必要装备。 3开展配套宣传工作,印发、张贴盐城市公安局《致全市居民住户的一封信》、《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的通告》和《致全市出租房屋租赁业主的一封公开信》。 4加强与民政部门联系,统计并打印辖区行政区划、乡镇及村组名录,实地查看新增和已灭失地名状况,掌握村组撤并情况,整理新增地名和废弃地址名录,上报市公安局维护信息系统地名字典信息。 5以居(村)委会为单位,做好户口整顿入户调查区域划分,核对清理门楼牌,绘制辖区平面图。 6做好辖区户籍资料的清理核对,利用人口信息管理和公安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平台等应用系统,打印辖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信息简表供上门核对。 7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按照“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网管人”的总体思路,通过与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居民基本生活资料主管单位;发改委、城乡建设局、教育局、民政局、人武部等主管部门协作,掌握实有住户、用工单位总量和布局,掌握实有人口底数、分布和居住情况,掌握应征入伍、死亡火化等应注销户口人员情况,为派出所组织入户核对提供基础资料。 (二)集中调查整顿阶段(7月16日至8月31日) 开展入户调查核对工作,全面排摸辖区实有人口、流动人口落脚点底数;采集、录入、维护信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整改户籍管理问题;清理整顿城乡地名标牌。 1实有人口、实有租赁房屋清理登记。携带辖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信息简表,对照水电气用户信息,以入户调查为基本手段,逐村逐组逐楼逐户实地走访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核对采集辖区内常住人口、寄住人口、空挂户口人员、暂住人口、境外人员和出租房屋信息,填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入户调查表》和《境外人员登记表》。对人户一致的常住人口,主要核准其户口登记项目,登记联系电话;对人户分离人员,要在掌握户口登记住址的基础上,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录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其中属于寄住人口的,核准其身份,采集寄住人口信息,登记到达时间和离开户口所在地时间,并统计本市区或乡、镇范围内,在常住户口登记住址以外居住人员数量;对暂住人员,依托警务平台,在掌握现有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走访排查,进一步摸清核准暂住人员的数量、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和暂住时间,并按照省外、本省外市、本市外县(市、区)、本县(市)外乡镇进行分类,分别形成统计资料;对境外人员,进一步摸清来自国家或地区、居住地以及居住时间,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房屋出租户(单位),主要登记户主(单位业主)基本情况、实际租赁情况和暂住人员情况;对无户口、重户口、户口应落未落、户口应销未销人员,按要求分别填写登记表。 2清理整顿城乡地名标牌。以原有门牌号码为基础,查漏补缺,一般不得随意重新编号;对新命名的路街巷、居民小区的门牌编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编排,不得出现用字不规范、漏号、错号、缺号、跳号、以小门牌代替大门牌、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对已更名的路街巷,要以此次户口整顿工作为契机,根据新的命名重新规范编排门牌,填写《新老门牌对照表》,及时上报维护地名字典信息,更换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切实改变新老门牌交替使用的问题。各地要对辖区内路街巷、居民小区的命名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登记尚未命名的新建道路和新建小区,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报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3开展各类信息维护应用工作。对入户调查采集的寄住人口、空挂户、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境外人员等信息,由属地派出所分类录入公安警务信息平台。其中,境外人员信息24小时内录入,并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暂住人口信息48小时内录入;其他信息尽早录入。上述各类信息,要及时开展比对,服务现实斗争。 4整改户口问题。依据政策规定,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户口问题进行整改。突出问题于8月31日前整改到位,确需进一步调查的,年底之前全部完成整改工作。 (1)整改无户口问题。对于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婴幼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按规定登记常住户口,不得将计划生育证明作为办理户口申报的前置必备条件。对长期在我市居住的外省无户口人员,要采取多种方法,调查核准其真实身份信息后,按规范登记常住户口。 (2)整改重户口问题。重户重口包括非法办理虚假户口、一人多户口。要进一步核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下发的《关于核查整改人口信息异常数据的通知》(苏公治〔2009〕238号)中明确的异常数据,对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县级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补录户口的,补录地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本地常住户口,并告知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 (3)整改应销未销户口问题。应销未销常住户口包括死亡、现役军人等未注销户口。对公民死亡但户口未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等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对已应征入伍、户口未注销的,要向当地人武部门核实其入伍情况,凭人武部门出具的入伍相关证明注销其户口,并告知其亲属。 (4)整改应落未落户口问题。应落未落常住户口包括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人员等未落户口。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或经内部网上核查、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5)整改人户分离问题。在本市区或乡、镇范围内,摸清常住户口登记住址以外居住的人户分离人员情况。对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户口登记住址灭失或有户口迁移条件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6)整改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问题。信息差错包括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以及出生日期、姓名、性别、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对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要严格把关、严格条件、严格程序办理。对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及时予以变更。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做好数据、信息的整理、汇总工作,分析查找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2采取自查、抽查、网上检查等方法,逐级总结验收。 32010年9月5日前,各地将户口整顿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报送市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30日前将户口整顿统计报表和相关分类人口资料清单抄送同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既是保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新形势下人口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对加强和促进户籍登记和人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居(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的原则,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各级政府要予以保证并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很强。各地公安机关要与统计、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教育、司法、财政、发展改革、宣传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合力。 (三)强化宣传发动。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逐级动员部署,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机构,抽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加强培训指导,做好户口整顿工作。要通过媒体报道、街面咨询、社区宣传、网上答疑等措施,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户口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查指导。要全面深入掌握户口整顿面上情况,及时总结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加强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业务检查和指导,对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加以重点指导,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改进工作质量。 (五)强化总结验收。要认真梳理本地户籍人口、户口待定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等基本信息资料,为人口普查提供依据。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反馈工作信息。整顿期间,各地部署落实、经验做法等情况请及时上报。户口整顿工作完成后,各地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确保户口整顿工作质量。 附件1

表号:公 一 122 表

文号:公治[2010]号

制表机关:公 安 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截止2010年8月31日) 填表单位

核对方法:

列: 5=6+8+12

14=7+9+13

18=21+22+23

单位:人

户口整顿后情况

人户分离人数

常住户口待定人员

 

境外人员

户口登记情况

(户)

其中

农业

人口

持证未落户

其中已解决数

出生未报户口

其中

其中

已解决数

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已解

决数

居住半年以上

新登暂住人口数

其中

港澳台人数

外籍人员数

漏登户口人数

重登户口人数

应销

未销

户口

人数

 

户口变更及更正项目数(项)

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

 

居住半年以上

新登境外人员数

已解决数

死亡未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 记

户口整顿工作期间提供破案线索 条,破获刑事案件 起,查处治安案件 起,抓获逃犯 人,发现“三非”人员 人,

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人;持一代证尚未换领二代证人,纠正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 个;装订门(楼)牌 个,

清理废弃地址 个;组织实施过程中,抽调人员 人,其中民警 人,组织工作会议培训次,筹措经费 万元。

审核人  填表人 2010年 月 日填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填报,于2010年9月5日前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本表主栏填写地区别,地区别列至乡镇(街道),附记栏以县级单位统计。统计时间截止到2010年8月31日。 二、本表统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情况。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 总人数 户口整顿工作结束后登记为常住户口人员和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人数之和。 2、 人户分离人数 本市区或乡、镇范围内,在常住户口管辖区以外居住人员的数量。 3、 常住户口待定人员 手持迁移证、释放证、复员退伍证等或户口证件丢失,城乡都没有户口的人以及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未申报出生登记人员。表中持证未落户人员不包括持出生证未申报出生登记的人员。 4、 暂住人口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其它地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口。 5、 新登暂住人口数、新登境外人员数 户口整顿工作期间新登记的人口数量。 6、 外籍人员 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7、 漏登户口人数 户口整顿工作期间摸排出的应登记而未登记常住户口人员的数量。 8、 重登户口人数 户口整顿工作期间摸排出的在相关户籍档案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重复登记的常住户口人员的数量。 9、 应销未销户口人数 户口整顿工作期间摸排出的按政策规定应当注销而没有注销的常住户口人员的数量。 10、“三非”人员 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境外人员。 附件2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人口资料清单(参考样式) 一、户籍人口资料清单

省地县  乡  居(村)委会

户号

本户地址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户类型

民族

文化程度

居住状态

说明:

1.本清单以居(村)委会为单位打印,人员范围是在本辖区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2.清单按户(地址)顺序打印,同一个户户主在前,其他户成员在后;

3.户口性质按农业、非农业划分,户类型按家庭户、集体户划分;

4.在常住户口登记地址实际居住的,在居住状态栏打印“居住”,未在常住户口登记地址实际居住的,在居住状态栏打印“未居住”。

二、暂住人口资料清单

省地县  乡  居(村)委会

地址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登记日期

常住户口所在地

 

说明:

1.本清单以居(村)委会为单位打印,人员范围是在本辖区居住的暂住人口;

2.清单按地址顺序打印,有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监护人)一同居住的,父母(监护人)在前,未成年子女在后;

 

3.登记日期指来本地市居住登记的日期;

4.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县(区)级。

三、港澳台和外籍人口资料清单

  省地县  乡  居(村)委会

 

 

地址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性别

登记日期

国籍或地区

 

 

说明:

 

 

 

 

 

 

 

1.本清单以居(村)委会为单位打印,人员范围是在本辖区居住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2.清单按地址顺序打印,有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监护人)一同居住的,父母(监护人)在前,未成年子女在后;

 

 

 

3.登记日期指来本地市居住登记的日期;

 

 

 

 

4.国籍地区按外国人国籍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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