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长劳社发[201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答复》(湘人社函[2010]55号)要求,决定市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具体如下: 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0.5%,即:由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失业保险费缴纳方式不变。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县(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和承受能力自行决定,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执行。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