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机关处室局: 为了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加深对省属企业档案工作的了解,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全员档案意识,有利于工作开展,现就企业档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央企业档案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档案是国有资产,将企业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省国资委和省档案局准备在今年召开省属企业档案工作会议。省属企业各级领导要十分重视企业档案工作,档案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资源和无形资产,是真实记录省属企业改革历程,准确反映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情况的珍贵资料,将会为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维护国家利益、实现企业效益、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将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因此,省属企业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档案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档案法、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以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为出发点,制定工作计划,完善档案工作制度、健全档案管理办法,同时要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和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档案安全保管条件。 二、涉及省属企业(含下属公司)的档案工作年度总结,档案工作中的好的具体做法,档案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的典型事例,所形成材料需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三、省属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档案工作检查、指导、验收的申报材料,在上报省档案局的同时,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将派员参加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 具体材料报送按省国资委2009年4月15日皖国资办〔2009〕56号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