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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新建240MW晶体硅太阳电池生产线项目核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赣发改外资字[2010]10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新建240mw晶体硅太阳电池生产线项目的请示》(余发改外经文[2010]22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我省光伏产业的发展,原则同意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新建240mw晶体硅太阳电池生产线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西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建设生产厂房、硅烷站、动力厂房、甲类化学品库、乙类化学品库、废品回收站、中心库房等,购置制绒设备、扩散炉、等离子刻蚀机等设备,形成年产240mw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能力。 四、该项目总投资为811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5207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为282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207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35%。项目的股东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经营期限为10年。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3.6亿元人民币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经审查,该项目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技术规范,项目建设和生产要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请按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遵守有关规定,做到“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项目建设施工请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赛维240mw太阳能电池项目选址的规划意见》(余高规字[2010]1号)、《关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240mw/a(一期)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环评字[2010]313号)、《关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新建240mw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赣国土资核[2010]617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该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鼓励类第三类第21条第18项“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的范围,请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按程序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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