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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城[2010]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请到www.hljjs.gov.cn--城市建设--通知公告下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城市照明节能指标。各市(地)要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认真开展一次城市照明、景观照明和公用设施及大型建筑等照明的自查活动。同时将贯彻通知和自查情况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二、做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应尽快编制本地区城市照明“十二五”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对已编制规划的,要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相关要求,做好修订和完善工作。各市(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力争在年底前全面完成。 三、做好全省城市照明节能检查的准备工作。为更好的总结“十一五”期间的我省城市照明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年底前对全省各市县的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将召开城市照明工作会议,通报检查情况。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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