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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10]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于目前尚不能纳入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审核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其退税额审批须纳入审核系统管理;研发机构退税申报资料仍按现行档案管理办法保存。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局一定要高度重视,注意退税申报审核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

2010年3月12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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