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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粮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局

【发文字号】 浙财企[2010]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优化粮食补贴资金的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加快资金的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粮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九日
浙江省省级粮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粮食补贴资金的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省级粮食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来源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条 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1.粮食批发市场和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2.储备粮油仓库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绿色储粮技术应用等确保储备粮油安全的项目。 3.粮油购销、深加工龙头企业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装备提升等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的项目。 4.引进外省大型粮油企业在我省建设粮食加工线、粮油仓储设施等产销合作项目。 5.其他有助于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的项目。 第四条 资金的分配和下达 1.根据当年全省粮食安全体系建设需要,将补贴资金按一定比例分省级部分和市县部分。 2.省级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省级单位申请的项目择优扶持,统筹安排。 3.市县部分由省财政厅按因素法测算分配并通过预算下达。分配因素以各市、县(市)储备粮数量、储备粮油仓储状况、粮油产业发展状况等粮油流通、储备方面的因素以及上一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绩效为主,同时考虑财力状况,对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照顾。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1.分配到市、县(市)的补贴资金由各市、县(市)包干使用。各市、县(市)要统筹集中使用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选择权和资金分配权不得层层下放,以防止扩大使用范围、资金安排“撒胡椒面”等问题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2.各市、县(市)要根据本办法建立相关的项目库,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省级财政补助额度,每年选择1-2个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3.各市、县(市)对支持的项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补贴方案,明确使用省级粮食补贴后应达到的效果,项目完成情况在次年6月底之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4.建立健全补贴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成效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补贴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 5.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各市、县(市)要健全完善项目库、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管理制度;要确保项目的选择有利于提高当地粮食安全保障水平;补贴资金要及时拨付,不滞留、挪用;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切实发挥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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