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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教民办[2010]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民办学校: 为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名称变更工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以及《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9号)等规定,对我市民办学校名称变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更名要求 (一)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应有法定依据和充足理由,依照法定程序。 (二)民办学校名称变更应进行科学论证。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依法依规作出更名决议。 (三)民办学校的校名应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四)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世界”、“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民办学校的名称;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五)独立学院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大学×××学院。 民办高职学院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重庆×××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中职学校的名称原则上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重庆市×××区(县)×××职业(技术)学校。 民办基础教育学校的名称原则上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重庆市×××区(县)×××学校。 (六)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相同。 (七)两个以上的民办学校向同一审批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名称,审批机关依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准。 (八)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学校(院)”字样,其更名办法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更名程序 (一)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更名,参会董(理)事在决议上签章; (二)民办学校形成更名的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以“关于变更×××学校名称的请示”为标题的正式文件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机关下达核准批复; (六)民办学校将依法变更后的名称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三、需报相关材料 (一)关于更名申请的正式文件; (二)正式文件的附件: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 3.关于更名的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材料; 4.近两年学校年检情况,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权限 (一)独立学院的更名申请由市教委初审后报教育部核准。 民办高职学院的更名申请由市教委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更名申请由市教委核准。 (二)民办高中、中职学校的更名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教委核准。 (三)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更名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委备案。 (四)民办学校应将核准变更后的名称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五、违规责任 (一)各民办学校擅自更名的,不生法律效力,并由教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社会危害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民办学校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审批机关,获得更名核准的,由审批机关撤销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更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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