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不断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和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等10厅(局、委)《关于印发〈贵州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黔安监办〔20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矿山企业动态安全管理系统,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遵府办发〔2008〕149号)划定的整治范围,到2010年底,重点整治区域小型露天采石场至少50%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非重点整治区域小型露天采石场至少30%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到2011年底,重点整治区域露天采石场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非重点整治区域露天采石场至少80%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二)2010年底,大中型非煤露天矿山(包括水泥厂矿山)100%完成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2010年,地下矿山全部启动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2011年底前地下矿山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四)2010年,尾矿库全部启动或完成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2011年底尾矿库100%达到安全标准化。 (五)2012年底,全市非煤矿山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三、实施范围 全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建的非煤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四、考评标准及考评办法 (一)考评标准和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 2.《贵州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黔安监管管一〔2009〕96号);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2007.2-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二)考评方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采取企业申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分级考评的方法进行。安全标准化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其中,一、二级的标准矿山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定,三级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省安监局评定,四、五级标准的矿山企业由市安监局评定。 (三)考评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有效期内,四、五级企业发生一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三级企业发生二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由颁发等级证书的安监部门撤销其等级资格,收回证书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五、考评程序 安全标准化等级采取企业自评和安全监管部门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考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进行自评,形成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二)外部考评。企业按照自评等级,选择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申请标准化一、二级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申请标准化三级的,由省安监局认定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申请标准化四、五级的,由市安监局审查符合要求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考评机构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以及相应评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考评工作结束后,向企业提交标准化考评报告。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的等级不一致的,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三)等级认定。企业根据自评和中介机构外部考评结果,向具有相应评定职能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标准化等级认定申请。标准化等级认定申请,由各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按评定权限审查、核准。 (四)发布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已认定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全国统一的式样。 六、考评机构的确定及考评要求 (一)考评机构的确定。 具备合法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均可申请在我市从事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其中: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一、二级考评机构,在市安监局备案后可在本市从事一、二、三、四、五级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经省安监局认定的三级考评机构,在市安监局备案后可在本市从事三、四、五级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未取得一、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考评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经市安监局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在本市从事四、五两级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各安全评价机构的考评员资质,由各安全评价机构按《贵州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办法(试行)》(黔安监管管一字〔2009〕214号)规定,自行向省安监局申办后报市安监局局备案。 (二)考评要求。 1.各考评机构要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加强服务、指导意识,降低成本,确保考评质量。对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发现有2次重大失实的,不得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2.根据遵府办发〔2008〕149号文件精神,各安全评价机构在出具相关安全评价报告时应将安全标准化考评情况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列入安评报告中。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的,可以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标准化建设是促进非煤矿矿山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遵义市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余遵义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周舟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刘兴忠、市公安局副局长马松、市国土局副局长王达礼、市工商局副局长吴忠强、市供电局副局长王治先和有关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刘兴忠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各县、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制定方案,分步实施。各县、区(市)要结合实际,在全面摸清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全市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思路和任务,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有效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以引导规模大、管理强的矿山企业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为重点,充分发挥大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对中小企业的帮扶作用。要抓住标准化建设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在促进中小型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上下大功夫,推动中小型矿山企业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确保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四)加强指导,严格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延期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做到通过安全标准化建设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安全发展。2010年12月31日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除按遵安监发〔2009〕190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外,应同时提供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或与相关考评机构签定的考评协议。2011年1月1日起,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提供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对未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对在规定时间内考评不能达标的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予以监管,责令停产整顿,在整改期限内仍不达标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并依法提请关闭。 (五)深入现场,加大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矿山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企业和员工充分认识和理解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实质和意义,增强企业和员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全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