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贸委、外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组织对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进行自查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1185号)文要求,为更有效的实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请你们组织对“限塑令”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限塑令”的情况。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重点检查生产环节的塑料购物袋企业,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有无小企业、家庭式作坊继续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情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检查流通环节的塑料购物袋问题,包括塑料袋销售企业有无违规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情况,检查重点应放在集贸市场和小商品批发市场,核实是否认真落实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是否设立专营(或兼营)合格塑料购物袋销售点等有效措施。 (四)各有关部门应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检查《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商品零售场所是否实行塑料购物袋的明码标价、有偿提供,有无打折、不按标示价格、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情况。 (五)发改部门应联系地方媒体部门对自查行动的开展情况及自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予以曝光。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违反规定的生产、销售企业和商品零售场所依法予以坚决查处。 (七)在执行不力的地区,各部门联合检查小组应就地召开现场会,分析查找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时间安排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动和落实相关工作,于7月1日开始组织为期一个月的“限塑令”实施情况自查活动。 (二)请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在7月18日以前将自查总结(3000字左右)报送上级对口主管部门,即:省发改委(环资处)、省商务厅(商贸服务处)、省工商局(市场处)、省质检局(监督处)。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在“限塑令”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各有关部门组成的贯彻落实“限塑令”协调机制。 (二)自查报告书写要求。自查报告中应包括去过去一年“限塑令”的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具体工作作法、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等内容。 (三)加强宣传。由发改委牵头联系当地重点媒体对限塑自查行动予以宣传报道,并形成影音及照片的电子材料,随自查报告一同上报省发改委(环资处)。 四、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发改委环资处 杨巍 联系电话:0791-6221015 电子邮箱:yangwei@jxdpc.gov.cn (二)省商务厅商贸服务处 王瑞安 联系电话:0791-6263977 电子邮箱:wra@jxdoftec.gov.cn (三)省工商局市场处 熊涛 联系电话:0791-6350424 电子邮箱:lmq@jxaic.gov.cn (四)省质检局监督处 杨文峰 联系电话:0791-8284528 电子邮箱:jxsjjdc@jx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