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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中共长沙市委老干部局

【发文字号】 长劳社发[2010]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加强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根据《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长办发[2010]31号,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离休干部的普通门诊可到任意一家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离休干部的专科门诊可到任一家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治疗可在本统筹地区内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 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政府采购,离休干部只能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010年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长沙市第一医院(含分院) 、长沙市第三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含分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马王堆医院等25家医疗机构。 今后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随着中标医疗机构的变更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离休干部急诊可到长沙市任一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急诊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转到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转院的,应在住院三日内由所在单位(节假日顺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科申报。 第五条 离休干部门诊、住院治疗,须向定点医疗机构交验《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手册》及《离休干部荣誉证书》。 第六条 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等致行动不便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医保科签署意见,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科审批后,可设置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两个月,因病情需要超过两个月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同一期间,家庭病床治疗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其所申请的家庭病床即行终止。 第七条 离休干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转院诊疗、在境内探亲访友或因私外出期间急诊就医,必须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凭《转院诊疗审批表》或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病历资料(可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于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八条 易地安置或异地长期居住的离休干部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可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由所在单位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九条 离休干部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原则上按照《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药品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现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在选定的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在指定的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行缴纳政策规定的自负费用,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的急诊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所在单位统一凭急诊病历、专用处方和有效票据,于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急诊后经批准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所在单位统一凭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资料(可用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医院医保科、医务科或病案室公章方有效)、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在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离休干部医疗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设立老干部诊室,实行离休干部挂号、门诊、住院、检查、治疗“五优先”制度。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负责离休干部就医的协调、监督及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负责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报送有关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各项报表。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对就医的离休干部进行认真核对、巡查,防止冒名顶替及挂床住院等违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生须详细记录病人病情,不得以“取药”取代病历记录;做到因病施治,不得开具与所患疾病无关的药物,严格掌握用药的连续性。处方必须按标准书写,并标明每种药物单价。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在本院门诊就诊的离休干部应建立医疗健康档案及费用台帐,内容包括:门诊病历、专用处方、检查及化验单存根、费用明细单等。 第十九条 在离休干部住院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做到精心治疗和护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杜绝搭车药、超量开药、滥检查等现象。出院带药原则上控制在六个品种之内,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严格按物价标准收费,把握入院、出院指征。自费项目须离休干部签名认可,未征得离休干部本人同意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结算单上必须有离休干部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住院病历的管理。医疗费用清单必须与病历医嘱保持一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违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统筹管理与银联医保卡管理的办法。每年为离休干部个人银联医保卡注入资金3000元,分别在3、6、9月的20日将在离休干部银联医保卡里注入资金1000元,仅限于离休干部到各基本医疗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现。当年余额资金转接来年离休干部个人银联医保卡。离休干部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离休干部的管理责任,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劳社发〔2002〕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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