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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环办〔2009〕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201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 (2009-2011年)201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以下称《行动计划》),使《行动计划》的实施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完成对十堰市、潜江市、咸宁市、孝感市、恩施州、天门市六个城市及所辖县(区)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在用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分析仪器设备、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水质、空气)、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对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的检查,了解掌握各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情况,进一步推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检查内容 (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1.监测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监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监测质量的职责。 2.监测机构是否按时通过了监测资质认定复查评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是否有效和持续改进。 3.国家标准分析方法规范收集和实际采用情况、有证标准物质的使用与保管情况。 4.年终是否按时向上级站提交了当年环境监测质量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5.市级站是否履行了对所辖区域县(区)级站的监测质量管理职责。 (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1.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覆盖率、自认定率、抽查率和培训率。 2.持证项目占计量认证通过项目的比例。 3.对新进监测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是否进行了岗前培训和考核。 4.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分级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在用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分析仪器设备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水质、空气)的情况 1.监测机构分析测试能力的考核检查。 2.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考核检查。 3.环境监测质量报告上报的及时性与完整性。 4.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率和数据上报的及时性。 (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1.在用监测仪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检查。 2.在用监测仪器设备完好率、送检率和使用效率的检查。 3.2005-2008年监测仪器采购资金投入情况的检查。 4.新购仪器的开箱验收与建档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1.环境监测分析技术培训。 2.环境应急监测培训。 3.环境质量管理培训。 4.水、气自动站运行技术培训。 三、检查方式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十堰、潜江、咸宁、孝感、恩施州、天门6个地市进行检查;地市级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不少于1/3的县(区)进行检查。检查工作按照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省、市、县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自查,填报相关材料(详见附表),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有关环保部门组成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查看档案记录以及盲样测试等方式,对下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1.成立检查组。省环境保护厅成立2个检查组,由监测处牵头,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有关人员参加的检查组。 2.检查组人员组成 第一组:省厅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第二组:省厅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第一组负责对十堰市、潜江市、咸宁市环保局、监测站进行检查,第二组负责对孝感市、恩施州、天门市环保局、监测站进行检查。 时间 检查组 被检查单位 8月 第一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十堰市环保局、监测站 第二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孝感市环保局、监测站 9月 第一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潜江市环保局、监测站 第二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恩施州环保局、监测站 10月 第一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咸宁市环保局、监测站 第二组:监测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相关专家若干名。 天门市环保局、监测站 3.各地市环保部门根据《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成相应的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7月30日前完成自查。 (二)8月各组开始检查,第一组完成对十堰市环保局、监测站的检查,第二组完成对孝感市环保局、监测站的检查,拟用2天时间完成2个市的检查; (三)8月下旬,两个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两个市的检查工作,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 (四)9月,继续开展检查工作,拟用2天时间完成潜江市、恩施州的检查; (五)9月下旬,两个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两个市的检查工作,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 (六)10月,继续开展检查工作,拟用2天时间完成咸宁市、天门市的检查; (七)10月下旬,两个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六个市的检查工作,形成检查工作的基本意见及结论; (八)11月底前,各检查组将检查材料报省环保厅监测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行动计划》的实施,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参照本《实施方案》内容和要求,制订本市《行动计划》的实施细则,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二)各市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要认真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检查,将检查工作作为提高本单位监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各单位要按照《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自查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共同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四)各级环保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和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总结。 (五)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全国环境监测技术比武实施方案》,制订我省的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方案,开展技术比武演练。 (六)省环保厅将本部门及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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