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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尼日利亚歌手郝歌和日本歌手贱机利家到江苏演出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10]5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10]10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演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尼日利亚歌手郝歌和日本歌手贱机利家一行2人,于2010年4月18日到江苏省扬州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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