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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巅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10]5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9〕134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上海巅软科技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动漫(画)等其它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此复。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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