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呈现多发势头,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技术、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近年来,地方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隐患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张步伐过快,管理水平与发展规模不相适应。近年来,国有企业抓住机遇,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生产规模急剧扩大,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能及时跟上,人员、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需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一些企业片面追求规模,未对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严格评审,埋下了重大隐患。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效益,在缺乏安全评估和相应管理队伍的情况下进入不熟悉的行业,特别是涉足煤炭、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给企业安全发展带来了极大风险。 (二)责任落实存在盲区,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一是部分企业基层单位责任落实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实到班组、岗位和个人。二是分包队伍管理责任不落实,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甚至违法分包;一些分包队伍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较低,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等现象普遍。三是一些企业没有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事故发生后以客观原因掩盖主观问题,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剖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三)制度建设滞后,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一是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与企业实际结合不紧密,有的甚至是从其他企业照搬照抄,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制度形同虚设。二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被束之高阁,停留在纸上,没有有效落实到行动中。三是相关制度流程未能及时修订,无法适应安全生产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四是制度执行不到位,甚至有规不依、有章不循,随意变更操作流程。 (四)投入不足,重大隐患难以根除。能源、建筑、冶金、交通运输、机械设备制造等行业,长期处于高需求、高增长、高负荷运行状态,甚至正常的设备检修维护都难以保证,导致设备长期带病运行。部分企业历史包袱较重,经营比较困难,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老、旧、杂设备较多,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 (五)班组建设滞后,农民工成为事故多发群体。建筑、煤炭、船舶等行业大量使用农民工,由于培训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习惯性违规违章操作现象比较普遍,成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把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抓紧落实。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骨干,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和光荣使命,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下大力气迅速扭转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 二、准确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工作定位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实现自我约束管理、创造良好安全业绩的责任。安监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方国资委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应积极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这既是落实“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也是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各地方国资委要重点从五个方面履行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是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二是督促企业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是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四是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五是引导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各地方国资委要正确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定位,确保到位、不缺位、不越位。 三、切实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方国资委要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通知》有关要求为契机,引导所监管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力做好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按照《通知》要求,立即部署所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该停产的坚决停产,确保“不安全、不生产”。对存在腐败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分析,深入查找引发事故的深层次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制度到位、责任到位、人员素质到位、措施到位。 (三)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重点加强老旧设备、落后工艺和流程的技术改造,逐步解决安全生产欠账问题。加大对困难企业隐患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好影响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责任链条,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安全业绩考核,将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收入与安全业绩紧密挂钩。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责任清晰的基础上,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该调整领导班子的要坚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