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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公告培训班的通知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0]7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10〕706号),为保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公告的顺利开展,现定于2010年8月3日-5日在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原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举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公告培训班,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的填报、公告等有关工作进行培训、探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填报、公告培训; (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试点软件5.0.7.6功能展望及研讨; (三)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检查工具功能展示; (四)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方式、方法研讨。 二、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应当指派省本级以及3个重点城市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填报的工作人员各一人。 三、时间、地点与联系人 (一)时间:2010年8月3日-5日,8月2日报到; (二)地点: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原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辽宁省兴城市滨海路30号)。 (三)联系人: 1.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王玉宏、于海涛 电话:(010)66556439 2.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 刘光杰(0429)5410201 (总 机)13604296448 四、其他事项 (一)请务必由省级人员登陆www.envsc.cn在线报名系统(口令 pwfpx201008),统一填报参加培训人员情况,注明联系方式以及到达方式、地点。报到当天,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将在葫芦岛北站全天接站; (二)由于会期较短,请参会人员尽量自行购买往返车票,或提前联系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预定返程票; (三)我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本期参加培训名额内人员的食宿费用,请勿超员,超员费用自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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