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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任务分解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647万亩。 1.银川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0.73万亩。 2.石嘴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6.97万亩。 3.吴忠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7.91万亩 (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74.72万亩)。 4.固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2.73万亩 (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49.487万亩)。 5.中卫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8.66万亩 (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4.6797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328万亩。 1.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3.79万亩。 2.石嘴山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98.51万亩。 3.吴忠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6.57万亩。 4. 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2.18万亩。 5.中卫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6.94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完成“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年度工作任务。 二、指标解释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山区政策性退耕还林还草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自治区对5市、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 (镇)、乡 (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 (三)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计划进行考核。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依据“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对基本农田调整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自治区政府对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5市进行考核,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15分) 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银川、石嘴山2市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吴忠、中卫、固原3市对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凡全市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全市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但辖区内有未完成下达指标的县 (市、区)的,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 (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 (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 凡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全市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县(市、区),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 2.保护制度。(2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6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 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一起不落实的扣 1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落实。(2分) 市、县(市、区)两级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发现1个县(市、区)没有年中、年终专项自查和报告的,扣1分,扣完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 (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发现一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o.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5分)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设立了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项目的,得5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3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0分) 1.耕地占补平衡台账。(4分) 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规定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4分;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3个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发现一起未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的,扣2分,扣完为止,发现一宗未及时登记台账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扣o.5分,扣完为止。 2.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 (6分)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关于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凭证、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的手续和资料的,得6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的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发现一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 1分,扣完为止。 (四) 占用耕地计划管理。(15分)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10分) 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对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年度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的,得10分;突破自治区下达计划指标的,扣10分。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建立和土地利用统计报表报送。(5分) 市及所辖县(市、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账目清晰、规范的,得2分。市及抽查的2个县(市、区)中,每发现一宗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漏登、错登的,扣0.5分,扣完为止。每月及时报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和《用地预审审批情况表》的,得3分。市及抽查的2个县(市、区)中,每发现少报一次,扣0.3分,扣完为止。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20分) 1.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考核。(15分) 全市行政区域年度内无违法占用耕地情况发生的,得15分。市及所辖县(市、区)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一5%(不含5%)的扣5分,达到5%一8% (不含8%) 的扣10分,达到 8%一10%(不含10%)的扣14分,达到10%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0%,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扣15分。 2.用地管理。(5分) 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凡发现一宗违法批地、不按规定程序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扣5分;发现一宗土地违法案件及相关土地违法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10分)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6分) 4月2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市及所辖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的初验(市级成果初验由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终验申请的,得6分;辖区内有未按时完成初验、申请终验的县(市、区)的,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 (6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初验、申请终验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 2.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4分) 5月底之前,市政府组织所辖县(市、区)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经市、县(市、区)逐级组织审查通过,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的,得4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上报的县(市、区)的,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 (4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方案编制上报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市、县(市、区)的比例。 四、考核办法 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市、县(市、区)、乡(镇)、村要逐级落实年度耕地保护责任,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市政府年内分别组织2次自查,并于6月30日, 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年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等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年中督查。 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统计等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五、考核奖罚 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达到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自治区政府予以奖励,具体为:考核结果达到95分 (不含95分)以上的给予一等奖,奖励20万元; 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给予二等奖,奖励10万元;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给予三等奖,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和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进行问责;耕地(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未完成、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或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取消评先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罚;对考核结果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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