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管)局、处、所,市交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费的依据。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和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四条 计费里程
计费里程 = 营运线路公路里程 + 城市市区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最新《中国公路运营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运营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城市市区里程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五条 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六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
第三章 计价规定
第七条 车型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二)座席客车分为:普通级、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车型。
(三)卧铺客车分为:普通级、中级、高级三档车型。
上述各类分档车型客车的确定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车辆类型等级为准。
第八条 营运类别
道路客运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九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价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携带身高1.20米以下的儿童免票乘车应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十条 客运车型基准运价
客运车型基准运价是指按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确定的旅客运价。
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运价
(一)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市班车客运运价采取制定客运车型基准运价及上、下浮动幅度的方式。客运车型基准运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班车客运运价中包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的具体运价需向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按照规定确定或变动班车客运运价、票价,应当在执行前提前2周公布。
第十二条 包车客运运价
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旅游客运运价
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班车客运运价。
非定线旅游客运运价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章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四条 班车旅客票价
(一)班车旅客票价构成
由班车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和其它法定收费构成。
(二)班车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班车客运票价=班车客运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 + 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车辆通行费按客车核定座位数的50%比例分摊计入票价,其计算公式为:每客票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位数×50%)。
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和其它法定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际班车旅客票价
省际班车旅客票价可由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线路起讫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运价范围内按照对等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费(票价)
(一)包车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二)定线旅游客运执行班车客运票价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 运费(票价)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六章 行包运价
第十八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旅客车型基准运价的2倍计算。
托运人不随车同行的行包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定价。
第十九条 行包占座费
持全价票的旅客或享受全价票的半价优待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持儿童半价票旅客可免费携带5千克。行包外廓尺寸以车内可放为限。超过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计入票价的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的标准由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施行。原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制定的《天津市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津价管字〔1993〕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
品 名 |
计量单位 |
计费重量(千克) | |
|
未拆散的自行车 |
辆 |
50 | |
|
残疾人车 |
辆 |
30 | |
|
各种儿童座车 |
辆 |
5-15 | |
|
儿童脚踏车 |
辆 |
10 | |
|
未拆散的缝纫机 |
台 |
50 | |
|
电动自行车 |
辆 |
100-300 | |
|
二轮摩托车 |
辆 |
200-400 | |
|
电 视 机 |
39厘米(15英寸)以下 |
台 |
30 |
|
39-54厘米(15-21英寸) |
台 |
50 | |
|
54-74厘米(21-29英寸) |
台 |
80 | |
|
74-107厘米(29-42英寸) |
台 |
100 | |
|
107厘米(42英寸)以上 |
台 |
150 | |
|
洗 衣 机 |
单缸 |
台 |
50 |
|
双缸 |
台 |
100 | |
|
滚筒 |
台 |
150 | |
|
电 风 扇 |
未拆散台扇 |
台 |
20 |
|
未拆散落地扇 |
台 |
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