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的统一部署,2010年我省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环境保护部等9部门制定的《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强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情况、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督促企业加快实施,按期完成。对未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地要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要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加强对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环境监管,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对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 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以及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着力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对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生产设备拆除不彻底、存在重新开工可能的,必须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标准,彻底予以拆除;对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重新开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对现有造纸企业执行环评及批复、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未经环保审批违法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批大建小、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违法违规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完善环保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对现有造纸生产企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具备稳定达标能力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对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当地政府要予以关闭;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要立即彻底拆除。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加强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项目审批,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做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省电力公司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按照当地政府决定,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
各地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上旬)。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中旬至9月)。
各地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造纸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造纸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5月至11月)。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省环保厅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减排工作和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9月份,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成检查组,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