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法律援助是我国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诉讼难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洛阳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任务
2.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和事项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密切联系实际,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将被拖欠工资、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得不到赔偿、家庭零就业和无法返回生产岗位的四类农民工列入重点援助对象。对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的;可证明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由政府供养的;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公民不再审查经济条件,直接予以援助,积极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着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临街、一楼建立标准化接待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有条件的要在接待室设立等候区、接待区、私密区并配备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宣传、查询工具,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公示栏,统一服务标识,公开法律援助申请程序、事项范围以及“12348”咨询电话,建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市、县两级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选择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保证公民能够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4.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给予援助的,人民法院应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决定书依法直接予以司法救助。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公安、工商、建设、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国土资源、档案等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减免所涉及的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知晓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电视台、电台播放法律援助专题节目;各村、各社区要悬挂法律援助宣传标语,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运用多种途径和渠道,广泛、深入、有效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内容,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率,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法律援助咨询数量要大幅提升,到2012年全市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75%以上,法律援助覆盖面达全市总人口的40%以上。
6.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实现应援尽援。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受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集中力量办理突发性、群体性、涉法涉诉类法律援助案件;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法律援助,针对不同特殊群体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2010年起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市中级、基层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提高维权效率。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7.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具体组织好、实施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工作监督检查,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优势,积极开展针对贫弱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城乡贫困居民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下岗职工等贫弱群体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8.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充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制定、完善法律援助人员准入标准,积极引进和吸收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
9.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政法经费实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落实规定的保障责任,切实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市、县两级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不得低于改革前水平,而且不得以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的资金抵顶本级应安排的支出。
10.加强法律援助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地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逐步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办案装备水平,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困难群众特别是各类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