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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郑州市妇幼保健院一次性特殊材料备案的函(郑价费函[2010]35号)


【颁发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郑价费函[2010]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医疗服务特殊材料收费备案的请示》(郑妇幼[2010]4号)收悉。 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230号)等相关精神,同意你单位一次性特殊材料(标内7个品种、标外2个品种)备案。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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