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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文字号】 辽保监产[2010]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开业验收的报告》(辽阳光产险〔2010〕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开业。 二、核准该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该中心支公司经营区域:盘锦市行政辖区。 四、核准该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南双兴路西盐碱地研究所1-54-121-1a、2a。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 此复。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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