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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凯晨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1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凯晨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凯晨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决定,批准你所英文名称变更为:beijing caycn law firm。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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