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执法和安全责任制,全面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我局于2010年1月25日印发了《山东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试行)》(鲁文物〔2010〕21号)。自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职责,较好的完成了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调查处理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等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10年第一季度全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情况。一季度,全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采取现场巡查、检查及其他方式,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实施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共计5118次。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15次,一级风险单位616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414次,其他文物收藏单位873次。共发现安全隐患114次,责令整改114次。其中,潍坊市除青州市文物局以外,市文化局与其他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未按要求开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上报信息不及时、不全面;还有个别市巡查次数较少,甚至存在未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检查的现象。 在省文物局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中,大部分文物行政部门都能按照《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联合公安消防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确保了检查工作的扎实有效。但是,东营、德州、滨州等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未按照我局通知要求上报自查情况;已上报检查情况的文物行政部门中,除青岛市文物局和淄博市文物局以外,其他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没有与公安机关联合上报。在省文物局与省公安厅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共抽查青岛、济宁、泰安、临沂等4个市的各类文物单位30余处。通过检查发现,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认真开展了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联合检查,较好的完成了此项工作任务,文物消防安全形势总体较好。其中,青岛迎宾馆重新修订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制订了领导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定期演练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会议分析制度、领导带班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等一系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以表格形式细化各项检查巡查,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记录在册,大大提高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济宁市博物馆按照要求,将中央控制室监控设备的线路进行了分类、整理和捆扎,设立了消防通道,健全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了值班记录,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曲阜市文物局建立了专职消防队,配备了消防车和其他消防器材,提高了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泰山景区管委会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工负责”和“一岗双责”的捆绑式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成立文物安全领导小组,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加强了日常检查和考核监督。检查组在检查中也发现有个别单位存在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设备陈旧老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预案过于原则、岗位职责不明确等现象。其中,济宁市嘉祥县曾庙、青岛市即墨县衙等个别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比较严重。此次检查中,检查组共提出整改意见55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4份,并在检查结束后下发了情况通报。 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情况。一季度,全省共发生文物行政违法案件2起,涉及单位均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我局向案发地文物行政部门下达了督办函或督查意见,责令违法单位改正了违法行为,使案件及时得到了依法处理,未对文物造成重大损失。但是,枣庄市文物行政部门未按我局要求及时上报奚仲造车遗址保护范围内非法施工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一季度,我局共受理群众举报8件,均依法进行了督办,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均按要求对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但是,个别文物行政部门未按要求上报调查处理情况;还有的文物行政部门上报调查处理情况不及时。 文物行政执法是《文物保护法》赋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设区的市及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均有权并有责任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违法行为。但是,我局在近期对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的督办过程中发现,有的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后,出于种种顾虑,仅以口头方式制止违法行为,不依法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没有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有的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后,不立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而是一味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请示,待得到批示后再进行查处,错过办案的最佳时机,使国家文物受到损失,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行为,同时也反映出有的文物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知识的欠缺,执法能力有待提高;另外,还有个别文物行政部门未按照《山东省文物违法事件、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鲁文物〔2008〕19号)、《山东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试行)》(鲁文物〔2010〕21号)等规定及时上报案件情况,存在隐瞒不报的现象。 存在上述行为的文物行政部门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切实提高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和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凡不按要求纠正以及因此造成文物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我局也将通过举办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业务培训班等方式,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素质。 三、文物安全事故情况。一季度,全省新发生各类文物安全事故4起。其中,盗掘古墓葬案件3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1处;倒卖文物案件1起,涉及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10件,一般文物28件。目前,4起案件中1起已经结案,其余3起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上述事故发生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均上报了有关情况。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仍然有部分文物行政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第一时间上报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甚至隐瞒不报,造成信息不畅通,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这种情况的文物行政部门必须立即加以改正,按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落实相关责任。 一季度,我局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了“全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目前,专项行动正处于破案和追逃攻坚阶段(2010年1月11日至6月20日)。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加大了对文物单位的执法巡查和检查力度,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开展涉案文物鉴定,做了大量工作,使多起文物犯罪案件得到及时侦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营造了良好的文物安全环境。其中,济南市长清区、淄博市临淄区、临沂市沂南县、济宁邹城市破获案件较多。行动期间,我局共依法组织涉案文物鉴定10次,涉及的10起案件均进入审判程序,其中5起已经依法宣判,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刑事制裁,多名犯罪分子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 四、其他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一季度,除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以外,我局还安排部署了春节期间文物安全检查、申领文物行政执法证、上报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十一五”总结及“十二五”规划建议、召开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统计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等全省性的工作任务。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基本能够按照我局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作。其中,淄博市文物局和聊城市文物局对我局安排部署的所有工作任务,均认真开展、落实,按时上报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济南、泰安等市文物行政部门未按要求上报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十一五”总结及“十二五”规划建议;除淄博市文物局和聊城市文物局以外,其他文物行政部门未按要求上报春节期间安全工作情况;潍坊市文化局未组织开展申领文物行政执法证工作;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仍然有部分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燃香、烧纸等行为,对此,文物行政部门必须依法予以制止。 一季度,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部分文物行政部门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一些好做法。比如,济宁市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每三年签订一次,并制定了考核打分细则,每年年底由市政府带队督导检查落实情况,下发通报,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和总结表彰;青州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责任书,并将责任书规定的职责任务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实绩综合考核内容。以上两个地方由政府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进行考核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文物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了文物安全责任制。同时,我局还发现部分文物行政部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有的文物行政部门违反《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未接到我局的批准文件,擅自允许有关单位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或馆藏文物,这种越权行为影响了行政审批的严肃性,必须立即加以改正。 希望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能够认真组织学习通报内容,学习先进榜样和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要进一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好“全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规定,认真、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职责,扎实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处理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务必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次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两种方式上报《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