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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10]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0 号)和广西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市金融办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贺州中心支行、贺州银监分局并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协调小组,负责我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根据需要,协调小组可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成员为: 组 长:黄智忠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副组长:韦建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建民 市工商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杨成林 人民银行贺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廖常林 贺州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马金玲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智明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小组确定。 二、工作职责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制订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制度。 2.组织对涉嫌重大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性质的认定。 3.指导各县(区、管理区)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要求,做好查处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4.组织和指导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投资者的认识。 5.协调解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6.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调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如有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我市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年度计划或方案;听取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本年度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总结;研究确定需提交自治区相关部门决定的重大事项;部署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根据自治区要求安排落实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工作;其他需要协调小组决定的事项。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根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需要,不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或协调小组联络员参加会议,并通过建立健全协调小组联络员沟通协调制度,推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起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工作制度并提交协调小组审定;组织对我市的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摸底、追踪调查、汇总检测和风险防范;负责协调小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动配合工作;根据需要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行为提出专业意见;编发会议纪要、简报等工作文件;落实协调小组的具体工作部署;应成员单位的要求,提请协调小组召开临时会议。 (三)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协调小组部署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善后处置工作的监督和协调,研究制订各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制度和程序;负责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的线索;协助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非法证券活动的检测、预警和认定等工作提出专业意见;协助证券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负责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的线索;维护针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联合检查的现场秩序,视情况提前介入调查;对有关线索进行研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3.市工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负责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的线索;牵头联合检查小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人民银行贺州中心支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账户进行查询、监控和查封。 5.贺州银监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出具专业意见。 6.市中级法院: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提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 7.市检察院: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提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舆论引导和投资者教育 按照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宣传方案,发动媒体主动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特点、表现形式、典型案件查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政策进行及时报道、宣传,警示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提高投资者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根本上防范风险的发生。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投资咨询、产权经纪等中介机构的法制宣传工作,讲明国家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范和制止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媒体的宣传工作,主动提供有关宣传材料,利用媒体宣传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典型案例,始终对非法证券活动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监测、预警机制 为及时发现非法证券活动线索,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等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专门渠道,方便投资者反映非法证券活动的线索,同时注重主动排查非法证券活动的线索。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非法证券活动多发的行业和地域进行重点关注,发动媒体监督的力量,探索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监测和预警机制,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一旦发现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线索,立即向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 (三)快速反应机制 1.情况会商。在监测、预警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线索,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召集由相关成员单位或者相关工作小组联络员参加的会议,通报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信息、初步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拟定现场检查方案或直接移送公安部门。 2.联合检查。由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和市工商局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联合检查,采取相应的检查措施,对证据进行固定,尽可能控制嫌疑人和资金。检查后,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检查过程中,能初步判定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嫌疑人逃跑、转移资金、销毁证据。 3.性质认定。市金融办要根据检查中获得的有关情况,对是否属于非法证券活动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遇有特殊情况无法认定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和证券监管部门联系,决定提请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作出认定。 4.依法处理。根据联合检查的结果和有关认定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移送有关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对不构成犯罪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5.信息沟通。在非法证券活动查处过程中,参加联合检查的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要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对其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提请协调小组研究。 (四)情况交流报告制度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各成员单位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的问题和经验,定期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进行交流沟通;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专业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统一认识和标准,保障打击工作的统一性;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件,要及时组织材料,进行总结。有关情况要向协调小组或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报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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