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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委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环境保护部制定并下发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自2010年1月1日执行。现就贯彻该《管理规定》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工作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省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请各机动车环保环保检验委托机构对照《管理规定》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查找存在的不足,认真整改。 二、所有新申请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已取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在原委托有效期期满时申请延续或变更的,按照《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三、请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委托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做好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实施尾气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申请表格等请在湖北省环境保护网站(www.hbepb.gov.cn)下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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