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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 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组织了多次声势浩大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私采滥挖矿产资源和超层越界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特别是去年冬季以来,私采滥挖有所抬头,少数地方出现了反弹,从而影响了全市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持续稳定,给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威胁。为保障全市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文件精神为目标,以《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巩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促进全市矿产秩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全面排查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彻底关闭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矿点(坑口、井),对违法矿主依法从严追究责任,非法采矿参与者得到依法处理。 (二)对已接收的关闭煤矿(含硫铁矿)井口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对关闭不合格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按照“八条标准”彻底关死填实。 (三)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铁矿、石灰石矿等)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有超层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依法从严查处,并报告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王树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俊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有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赵昌明 市监委主任 高云政 市安监局局长 赵晚畴 市煤炭局局长 马登峰 市煤监局局长 郭清洁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继清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惠兰 市工商局局长 王康宁 晋城供电分公司经理 原保瑞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原保瑞同志兼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此次铁腕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0年3月1日-2010年3月20日) 各县(市、区)要分别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并于3月20日前报市打击非法采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拉网式清查和回查(2010年3月21日-2010年4月15日) 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一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所、公安派出所及行政村配合,对本辖区私采滥挖矿点、关闭矿展开拉网式回查,切实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矿,回查结果由各乡(镇)报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清查和排查结果由县(市、区)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专项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是利用煤矿复产复工的有利时机,对所有合法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工作要做到认真过细,不留死角,不仅要查主井,而且要查副井、风井和安全出口,还要查相关区域内有无新的挖掘迹象。要把位于国有重点煤矿矿区范围及周边和以往发生过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煤矿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排查实测,逐矿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台帐。 第三阶段:处理(2010年4月16日-2010年4月30日) 对排查出有新的超层越界行为的煤矿,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回查发现的无证私开矿(点),要从严从快予以打击。 1.对于规模小、零星私采滥挖矿点、矿洞要严格按照“八条标准”(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填实或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的规定要求,立即取缔关闭。 2.对于规模较大、资源破坏量较多的非法矿井,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2日内进行实测评估工作,按照资源破坏量,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刑事追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六条标准”及时取缔关闭。对于弄虚作假、伪装关闭、顶风作案继续非法生产的,要从严处理、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有关超层越界的报告、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通报后,要在24小时到达现场,进行井下核查,对存在超层越界行为的要立即立案查处,责令其停产;并在两日内聘请有地质勘查资v质的单位进行实测。查清违法事实后,应立即暂扣其采矿许可证,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按照“八条标准”予以关闭,给予相应处罚,并公告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10年5月1日-2010年5月31日) 2010年5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逐乡逐村逐矿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上报市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从5月16日起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验收,并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六、几点要求 (一)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整治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分级负责。铁腕整治行动将作为我市各级政府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组织实施。 (二)县、乡两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铁腕整治行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按照全面清查和排查、加强巡查、加大查处和严格执法的总体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铁腕整治行动工作抓紧抓好。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积极协作,联合执法。 1.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乡(镇)政府对关闭不达标准的私采滥挖矿点(坑口、井)和关闭煤矿重新按标准进行补课,直至达到八条标准为止;负责对新发现的私采滥挖矿点、关闭达标后又“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移送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政纪处分的案件材料;并提前介入煤矿关闭工作,对关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公安部门负责查堵并严厉打击非法煤矿一切火工品供应渠道,并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对非法采矿矿主先行给予拘留,构成破坏资源罪的,要在十日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监察部门负责对排查不力、拖延不关或为私采滥挖(坑口)提供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对不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造成非法开采现象仍然存在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安监、煤炭、煤监等职能部门在检查中要将煤矿超层越界行为作为主要安全隐患,一经发现,要通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5.市工商管理部门对私采滥挖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厉查处。 6.电力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的书面通知后,对非法开采坑口(矿井)在当日内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并对私采滥挖供电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越层越界的矿山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四)严格关闭标准,认真做好关闭煤矿的移交接受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0〕3号)“八条标准”要求来进行矿井关闭,特别是井筒的处理,要严格按“平硐、斜井井筒炸毁不少于50米,立井必须填满,混凝土浇灌井筒长度距地面不小于20米”,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煤炭、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对关闭矿井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五)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工作不力及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实现由事后查处,向事前处理的转变。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文的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不力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1.乡(镇)辖区内发现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及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矿点,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县(市、区)辖区内一个月中发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关闭矿井及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矿点,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各相关部门或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及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矿点,或者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3.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及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矿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违法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认真贯彻实施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联合制定下发的《晋城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晋城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五部门联合执法制度》规定,对发现的私采滥挖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及时实施关闭,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点处理一批大案、要案,从重从严追究到位,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公开处理。 (七)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重点区域重点防范。要按照层层签订的监管责任状,严格按照逐村、逐矿、逐乡镇(所、站)包干,监管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把监管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要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不遗漏地进行巡查。对可能发生私采滥挖和超层越界采矿的重点矿山、重点乡(镇)、重点地区要加大巡查检测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确实做到重点区域和煤矿重点监管、严厉打击。 (八)本次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五下午5点之前,乡(镇)、县(市、区)、市整治领导组办公室逐级上报当天整治工作进度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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