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挂抚顺市物价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强化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职责,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县、区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强化全市宏观调节工作职责。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测,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强化全市重点项目的策划和推进工作职责。提出全市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各个领域工作目标,协调解决各个领域在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将原市经委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六)将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稀土行业发展工作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将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职责划给市服务业委。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拟订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组织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稽查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调解决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拟订全市能源、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按相关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八)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及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沈抚同城化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九)研究分析境内外和域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二)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的前期和推进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参与重大项目招商工作,确定各个领域招商重点和目标,负责项目推进的考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治理政策研究,资金政策争取,治理规划、方案编制,统一组织治理工程实施。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财务、保密、资产管理、安全、信访、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市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
参与、协调综合性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负责对由国家出资融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执法;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的管理;负责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抚顺库我市终端的管理;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的建议;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提出推进全市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内资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核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市中介组织发展监督管理协调办公室)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中介组织发展、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行政审批处)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提出具体措施建议;安排市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和重大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项目;引导民间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投资方向;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负责牵头协调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全市域外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及招商活动;协调全市扩大利用外资和域外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
(七)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
组织拟订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和综合整治;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水资源平衡与节约、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及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和编制对口支援计划;负责编制扶助贫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拟订全市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沈抚同城化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我市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市沈抚同城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指导县区发展和改革工作;承担农业资源区划管理职责。
(九)能源交通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信息动员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政府性投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下达政府能源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能源战略储备,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交通行业规划、政策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监测、分析交通运输的发展状况;按规定权限,审核政府性投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工业处(中省直企业协调处)
提出全市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工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地区资源深加工及全市精细化工发展工作;负责协调与中省直企业的关系。
(十一)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新兴产业的形成;组织申报高技术产业化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参与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负责信息产业项目立项。
(十二)社会发展处
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新闻出版等发展政策;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三)经济贸易处
提出全市内外贸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内外贸市场运行,组织编制全市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四)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市社会资金平衡;研究全市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地方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分析全市财政、价格、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和金融发展对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全市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和监管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衔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
(十五)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库,负责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参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掌握项目动态,对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完成市项目策划、招商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十六)人事处(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行政监察和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抚顺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价格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原则以及作价办法,提出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负责有关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制定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物价局设4个内设机构:
1. 物价综合法规及调控处
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订全市价格、收费政策和改革方案;提出全市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的建议;综合分析物价形势、提出调控意见并组织实施。
2. 物价价格管理处
贯彻国家有关工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药品、能源、交通运输、资源稀缺商品、公用事业、医疗服务的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相关商品的产销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情况,预测
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组织开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
3. 物价收费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房地产、公用事业、中介服务、邮政电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法规,提出全市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负责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监
督及管理工作;做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统计上报基础工作。
4.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拟订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制度;组织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和拨付,监督、检查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