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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市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三)增加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牵头协调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拟订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配置规划。 (四)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光和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粉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有害化学品及噪声、振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处置许可、审批、核查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告审批、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五)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工作。 (八)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对有机食品认证的组织协调、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环境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域进行环境监督;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工作。 (二) 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环境整治资金、基金计划;负责环保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有关环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监测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光和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审批;负责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拟订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拟订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环境统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核定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工作;负责上报审批的重大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县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和省监督检查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监督管理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牵头协调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 生态保护处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和近期计划;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小集镇污染综合治理,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建设;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负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 (六) 科技与环保产业处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地方环保产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环保产业市场;协调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和引进,组织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负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环境安全应急处(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处) 负责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 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全市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分配;放射性废液、废气、固体废物排放许可;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放射性同位素及容器的运输核查;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告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负责环境信访工作。 (八) 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县、区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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