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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强化职责,坚持公益性方向;保基本、广覆盖,保质量、降药价,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的实惠;改革体制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改革目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基本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及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分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和设岗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5号)执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聘任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社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激励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 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明确功能定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区域进行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两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进行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服务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经自治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后,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等措施进行必要的补偿。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应在建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奖代补”资金等渠道形成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医保基金中获取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任务,制订方案。各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主要任务的要求,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二)核定编制,设定岗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由编制部门会同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科学核定编制。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对在编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四)药品销售,取消加成。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网上统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网上集中采购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各市通过招标遴选本区域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级财政要足额列入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六)绩效考核,奖补结合。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实行试点的市、县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实行试点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改、编制、卫生、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含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区)和城区名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4.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7.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遴选工作方案(试行) 8.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指导意见(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试点县(含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区)和城区名单
一、试点县 南宁市:隆安县、上林县、青秀区 崇左市:大新县、凭祥市 柳州市:融水县、融安县、三江县 来宾市:象州县、金秀县 桂林市:兴安县、临桂县、永福县、恭城县 北海市:海城区 钦州市:钦北区 防城港市:东兴市 梧州市:岑溪市 玉林市:北流市、玉州区 贵港市:平南县 贺州市:富川县、昭平县 河池市:大化县、凤山县、南丹县、都安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 二、试点城区 南宁市: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青秀区 柳州市:城中区、柳南区、柳北区、鱼峰区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 1 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服务。 2. 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开展健康教育; (3)完成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4)做好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3. 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妇幼保健职责: (1)负责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2)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3)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 (4)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5)负责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基本信息管理。 4. 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便利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 2. 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救灾抢险等医疗工作。 3. 乡镇卫生院可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4.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禁止超诊疗科目、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5.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门诊,设置中药房,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提供壮医药或者其他民族医药服务。 中心卫生院应当开设中医或者民族医专科。 6. 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规范药房,药品的存放应当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蛀、防鼠等防护措施。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7. 乡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8. 乡镇卫生院应当将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公布在明显的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9. 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 (三)其他职能。 1.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它医保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 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 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 9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 人员定岗竞聘。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由其所属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进行指导。 4.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县级卫生、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聘用,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自治区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严格界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县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予以结算。 本试行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设区的市或有条件的县级市,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的范围 凡符合设置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纳入改革范畴,包括: (一)一、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未定级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 3-10 万居民内,没有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可选择 1 所国有企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改革试点。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指导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服务。 6.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 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机构职责,并做好有关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 1. 核定人员编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人员编制核定,并实行定编不定人、合同管理的人事制度。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 1 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检验、医学影像等人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3. 人员竞岗聘用。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城区或县级市(统称县级,下同)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主任(站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主任(站长)由所属医院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后聘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人员的聘用,在县级卫生、人社部门指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竞岗聘用人员,原则上优先从医院内现有人员聘用;不足时再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 (二)改革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 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政府举办或公立医院改造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核编后的人员统一由县级卫生、人社部门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如属原医院在编人员的,其人事关系在原医院不变。 (三)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由所属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试行)》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人社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自治区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独立法人、独立财务核算。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市、县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县级财政采取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非政府举办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本试点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二)坚持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情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实行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 (四)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 (五)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 乡镇卫生院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药品管理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工作情况。 (3)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情况。 (4)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5)院内建设与管理。 (6)群众评价与监督。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表1:《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管理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表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四、考核依据 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在基层医疗机构内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逐项考核。考核结果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财政、人社部门备案,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抽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六、考核结果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见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2. 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执行。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半年为一个周期)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解聘的参考依据。 七、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完善考核办法,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为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 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特别说明以外,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一、保障原则 (一)坚持医疗卫生公益性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提供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控制医药费用进行量化考评,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二)坚持优化资源配置与统筹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施区域卫生科学规划,发挥政府卫生投入的宏观调控作用,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三)坚持转变运行机制与增加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在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扭转“以药补医”运行机制。 (四)坚持统筹算账与财政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实行统筹算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对其经常性收支缺口给予补助。 二、保障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对其经常性收支差额进行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考核前提下,对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任务考核的绩效机制 1.建立外部绩效考核机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和财政补助相挂钩。 2.建立内部考核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要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挂钩,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建立核定收支差额的补助机制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办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预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 1.收入部分 (1)收入构成 ①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药品收入。 ②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财政补助收入。 ③其他收入,包括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补助、社会捐赠、存款利息等收入。 (2)收入核定 ①经常性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按照上年或前三年的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进行核定;药品收入根据上年或前三年的平均药品采购价格并综合考虑物价、用药量等因素;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等情况核定。 ②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由政府合理安排;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等专项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补助数额计算;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安排,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③其他收入。根据上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进行核定。 2.支出部分 (1)支出构成 ①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②财政专项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③其他支出:包括除上述项目以外的赞助、捐赠、医疗赔偿等支出。 (2)支出核定 ①经常性支出: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及药品支出等统筹核算、综合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年度总收入的 2%在经常性支出中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赔偿,基金结余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②财政专项支出。根据基本建设、设备配置规划,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③其他支出。根据上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3.收支差额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足额列入预算。年度预算实际执行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除重大政策性特殊原因外,财政部门按原核定差额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可采取分期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所需资金主要由事业发展基金和政府补助资金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负债建设,对已经发生的债务,主要通过事业发展基金逐年解决;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需求对其偿债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 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在原有补助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还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大投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发展。自治区财政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和经济困难地区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应在建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奖代补”资金、逐步适度调整医疗服务技术收费或药事服务费水平等渠道形成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医保基金中获取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1.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监督力度,充分利用媒体等监督作用,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确保医改及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2.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其收支和补助额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积极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力度。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及时督促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划拨医保基金所负担的各项医疗保险支出。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绩效考核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体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第四条 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方式和采购平台: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采购平台 (www.gxyxzb.gov.cn)进行网上采购。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五条 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监督管理。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县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参与网上采购活动及合理用药进行监管。对医疗机构不在网上采购国家基本药物、不按时回款及其它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定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定期公布医疗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品种、金额等相关信息;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纠风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采购价格和采购零售价格,对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的国家基本药物购销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四)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药物财政补偿机制,管理财政医疗保障资金支出,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环节有关药品的质量和生产配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基本药物采购服务机构对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资质和相关药品证明文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遴选药品配送企业的办法和配送企业条件;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家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中涉及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问题做出解释;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情况进行监督。 (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成套设备局)依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对药品集中采购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服务机构采购业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县监督管理机构参照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架构设立,各职能部门依照第六条规定履行职责。在辖区内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检举、投诉,并进行核实和处理,对改进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服务机构
第八条 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及集中采购的相关服务工作;维护和完善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对采购中出现的投诉进行核查;对医疗机构、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协调和回复;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负责报送有关信息、统计资料等;组织集中采购培训及宣传工作。 第九条 采购服务中心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依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为交易各方提供技术支持。 (四)制定并遵守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流程(建议删掉:和操作规范),具有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采购过程数据安全和完整。 (五)对全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 (六)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各种交易数据资料应进行保密,不得为任何机构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条 采购服务中心违反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不得用同类非中标药品替代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 (二)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有关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编制适用本单位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 (三)执行网上采购。及时上网发送采购订单,对到货药品进行验收和确认。 (四)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和使用。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符合法规要求。 (五)严格执行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限价和采购零售价及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六)签订、履行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与非中标生产和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七)及时与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结算货款,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八)在采购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能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九)如发现生产和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所在地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十)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监督机构 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一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十一条(四)项规定采购不合格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违反第十一条(五)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十一条(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纠风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法定注册标准和gmp规范组织生产,主动开展上市后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 (二)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 年内无生产假劣药品及两年内无违反药品gmp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药品或企业信息变更,须及时向采购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明,由采购服务中心核实后进行更新。 (三)按照中标品种目录供应合格的药品。 (四)企业可直接配送其中标品种或委托合格配送商配送,以保障中标品种及时足额供应。 (五)与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六)在采购周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撤标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撤标细则》的规定办理。 (七)在销售药品过程中严禁以商业贿赂或其它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监督机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三条(一)项规定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报名或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参加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违反第十三条(二)项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非中标品种、提供假劣药品的,取消该企业中标资格;涉及假劣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十三条(三)项规定的,不及时足额配送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该品种的中标资格。 (四)违反第十三条(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 (五)违反第十三条(五)项规定的,经核实后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反第十三条(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纠风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并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参加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六章 国家基本药物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基本药物经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家基本药物经营企业,应符合国家制定《关于药品集中采购中从事配送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配送企业条件,或者符合领导小组确定的配送企业条件;配送企业必须在广西境内设置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仓库,并有满足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全覆盖的配送能力。 (二)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 年内无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证明。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企业信息变更,须及时向采购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明,由采购服务中心核实后进行更新。 (三)按照中标品种目录供应合格的药品。 (四)必须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五)必须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及时响应,通过网上采购系统进行确认并发货。 (六)必须及时足额保障中标药品供应。 (七)在销售药品过程中严禁以商业贿赂或其它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有关监督机构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六条(一)项规定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报名或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参加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违反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非中标品种、提供假劣药品的,取消该企业中标资格;涉及假劣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十六条(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 (四)违反第十六条(四)项规定的,经核实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 (五)违反第十六条(五)项规定的,不及时足额配送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 (六)违反第十六条(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纠风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并取消该企业当年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参加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药物非目录 药品和民族药品遴选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做好我区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遴选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遴选适用本工作方案。 本方案所指非目录药品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以外作为基本药物而增补的药品,和按我区实际需要遴选出来的民族药一起作为基层药物的补充。 第三条 成立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遴选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解决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遴选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遴选的原则、范围、程序,审核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遴选目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 第四条 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的遴选原则是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遴选的药物应是治疗效果好、临床用药首先选择使用的品种。 第六条 遴选的药物应是根据长期临床使用和文献证实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安全性高的品种。 第七条 遴选品种应当与我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适应,能够保证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配备、能够满足我区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预防、治疗需求的品种。 第八条 参加遴选的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应是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中的品种(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须的,也可以从乙类中选择)。 第九条 遴选的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原则上为非独家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 遴选的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建立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遴选专家库。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药品监管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遴选的咨询和评审工作。专家 分为咨询专家和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入选遴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筛选工作的医学、药学的咨询专家,应具有医、药学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评审专家则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参加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筛选工作的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药品监管和价格管理专家,应是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 (三)本人自愿、单位推荐,能按照要求参加遴选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组由医学(4名)、药学(4名)、药物经济学(1名)、医疗保险管理(1名)、卫生管理(2名)、药品监管(2名)和价格管理(1名)等组成。评审专家组人数是咨询专家组相应专业的三倍。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专家组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组根据我区疾病谱特点及临床用药习惯进行初步筛选,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送审稿经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遴选领导小组审核后颁布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为确保遴选情况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要加强遴选过程监督管理,防止有关人员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遴选过程中严格保守秘密,在遴选情况对外公布前,参与遴选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遴选工作中的专家名单和备选药品等有关信息。不得在遴选中泄露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在遴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自治区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遴选调整管理制度,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要定期调整和更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药品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本工作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8: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实行全员聘用制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现对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人事管理政策,确保人员聘用工作稳定有序进行,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二)基本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竞聘上岗;积极妥善安置在编未聘人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和改革平稳进行。 二、实施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列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设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人员聘用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院长任期一届一般为4年,工作业绩突出可交流任职或连任,但在一个单位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不能超过两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严格执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设区的市或县卫生行政部门在人社部门指导下,根据编制的具体情况组织招聘工作,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三)分流安置 对在改革中产生的在编未受聘人员,应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在编未受聘人员安置工作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政策相匹配,要注意改革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在编未聘人员安置平稳进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人员聘用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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