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10]1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009年,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确保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0〕35号),我委制定了《重庆市2010年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市2010年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0〕35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农业部“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扎实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执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治理和渔业船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全面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提高渔民特别是船长(驾长、驾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船长(驾长、驾机员)水上作业第一责任落到实处,渔业船舶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和持证上岗率得到提高;渔港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加,渔业船舶防灾减灾、应急救助和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事故和灾害损失,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夯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全力夯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一是建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和监控系统,统一渔业船舶管理流程,使船网工具指标管理、船舶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紧密衔接,实现网上办公,规范管理行为,方便渔民办事。二是组织开展“证照大换发”活动,对渔业船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新换发牌照,换发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三证合一”的新证书,全面完善监管档案,所有数据录入动态管理系统。三是积极推荐使用标准船型,鼓励更新淘汰不适应现有水域航行作业条件的渔业船舶,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加快老旧渔业船舶更新改造和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四是启动“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活动指导意见,组织区县(自治县)积极创建“平安渔业”示范县,不断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水平。 (二)深化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以宣传“平安重庆”、“平安渔业”、“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为主线,努力提高宣传效果。推行短信平台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重点强化对有非法载客载货记录渔民的专题教育和对交通不便、有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需求水域附近村民的安全教育,增强渔民遵纪守法意识和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认真落实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把渔业船员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范围,组织开展“渔民大培训”活动,加大水上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以防风、避浪、防雾、安全避让和水上自救互救等为主要内容的渔业船员培训,对培训考试合格者重新换发新证。 (三)深化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建立隐患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常态机制,重点对责任落实、证书失效、安全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船员安全技能实操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现场纠正、限期整改、跟踪销号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挂牌限期督办,做到整治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认真落实农业部和交通运输部签署的《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加强与海事部门合作,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遏制碰撞事故多发趋势。充分利用“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建立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机制和重大隐患治理监控机制。对重点监控对象在落实严防死守责任的同时,全面推行密查暗访和有奖举报。 (四)深化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对没有按照规定标定或者标写船名和“渔业船舶严禁载客”警示标语的渔业船舶,一律不予受理检验。严禁非渔业船员上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禁船员亲属特别是未成年人随船生活。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不良行为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水域管理机构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实行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委托执法。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违规检验、违法办证和安全不作为等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严格行政问责。加大刑事案件移送力度,对非法载客致人死亡案件,坚决移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积极参与《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将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其中,解决执法依据不充分、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制定《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办法》、《重庆市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实施细则》、《重庆市渔业船舶和船员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的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年工作考核情况报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头。将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拉出表格,列成清单,并记入渔业船舶证书内。 (六)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组织实施“重庆渔民生命工程--生命之光”,对渔业船舶安装灯光信号设备给予经费补助,降低渔业船舶因碰撞出现船毁人亡的风险。组织实施“重庆渔民生命工程--生命救助”,设立救援渔民奖励专项经费,对成功救助他人的渔民给予奖励,对参加救助活动的渔民给予误工补贴和燃油补贴,提高其参加救助活动的积极性,减少事故、灾害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积极争取将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基建投资范围,加快建设以重点渔港为支撑、小型渔港为主体、群众渔港为补充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加快成立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机构,全面开展渔民人身平安保险工作,提高渔民灾后重建能力。 (七)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充实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队伍,尽快解决区县(自治县)渔业船舶检验和渔港监督机构纳入公务员管理问题。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监管设施设备,保证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的人员、车辆、船艇等落实到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得到有效保障。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探索在重点渔业船舶乡(镇)、村建立各种形式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组织和渔业船舶安全员制度,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安全生产组织机制。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队伍的培训教育,组织渔业船舶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继续深入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督促指导,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重点乡(镇)、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创新机制,突出重点。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创新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机制,不断强化完善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与相邻区县(自治县)的协调机制,形成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合力。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制定本区县(自治县)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办法,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扎扎实实做好“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体制机制建设、“双基”工作和保障能力建设上,加快解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努力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三)畅通信息,交流经验。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及时上报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工作开展情况。 请各区县(自治县)认真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并于每月30日前将统计表、每季度结束前3日内和12月15日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材料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有关工作完成情况通过“重庆渔政信息网”报送市渔政处。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