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营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环境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私营企业冠以“黑龙江”、“黑龙江省”字样名称的,可以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企业预先名称核准;鼓励和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实行领办或代办服务,帮助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心”、“会馆”、“电子商务”、“网店”等字样;已办理变更、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原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无名称经营。 (二)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区内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及私营企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许可和在居民区内从事餐饮、洗浴、加工等产生污染的经营项目外,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作为前置许可条件;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跨行业经营,对体现生产经营特点的新兴行业和项目用语予以登记。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采矿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项目征用或租赁土地开展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凭土地使用证明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即可视为经营场所证明。对于非生产性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居民住宅为经营场所,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的证明文件,即允许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入驻园区(创业基地)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将园区(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地址证明文件作为营业场所证明,予以登记。 (四)放宽出资方式限制。除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外,只要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等,均可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科技人员可以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评估、验资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最高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其余30%以货币出资。 (五)放宽集团登记条件。对从事采矿、制造、加工、能源、建筑、房地产等实体经济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即可成立企业集团;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旅游、边境贸易、进出口、运输、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农业、林业产业开发经营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即可成立企业集团。 (六)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限制。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准予进入;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投资与经营。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开展动漫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环保、生物科技、信息交流、高端服务、现代装备制造开发等新业态的经营,推动新兴业态的发展。 (七)放宽广告经营准入条件。发挥广告协会作用,积极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广告业,拓宽广告领域;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树立广告意识,不断提高企业形象和商品在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二、实施商标兴企品牌强市战略,大力提升个体私营企业市场竞争力 (八)实施宽松的商标发展政策。认真落实支持全市商标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美名商标”,并建立商标库。引导注册特色农产品商标,主动指导涉农机构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提升大庆个体私营企业、大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九)积极开展县、区“美名商标”评选活动。在个体私营企业中,积极开展“美名商标”评选活动,形成商标发展梯队,为大庆商标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支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闲置商标盘活无形资产。可通过闲置商标变更、许可、转让等方式,提高无形资产利用率,回收企业资金,提高企业市场拓展速度,实现费用低、时间短、见效快的良好效果。 (十一)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实施商标战略,走品牌发展道路。为个体私营企业申报注册商标提供政策咨询和问题解答;对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个体私营企业开展领办、帮办、代办服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向市政府推荐,给予奖励。 三、支持开展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进一步拓宽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渠道 (十二)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质进行融资担保。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个体私营企业的联系,指导其充分运用各种融资手段获得资金,以解决融资难问题。对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登记,当场发放《股权出质登记证》,不收取登记费用,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高效率的登记服务。 (十三)开展动产抵押登记。积极向个体私营企业宣传介绍有关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法规规定、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等,对于材料齐全的,依法快速为企业办结登记,为企业融资提供支持服务。 (十四)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积极主动与金融单位联系沟通,努力为个体私营企业搭建网上服务平台,引导其成立信用共同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四、积极落实各项有关全民创业政策,推动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降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门槛,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用房、临时商业性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专门登记窗口,落实见习基地,搞好创业引导,做好典型引路,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十六)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持有本省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七)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十八)大力扶持残疾人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证明,工商部门予以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九)推行试营业制度。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等在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除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均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一切工商费用。 五、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一步助推新农村建设 (二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殖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带动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以及其他农副产品加工业,形成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个体私营企业群体。 (二十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冠以市名、省名,允许具备条件的合作社成立联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允许已转为小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一地农民到另一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成员居所为住所;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登记,不设最低出资额限制,可以自主选择业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 (二十二)积极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指导改造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开发建设依托全市资源、地域优势的绿色农产品、特色产品等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农副产品专业市场。农民经营自产的农副产品,持有本人身份证即可在专业市场内经营。规范引导农村大集开办单位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确定其合法经营资格,确保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扶持引导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促进农村经纪人的快速发展。对单一从事农村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免收一切费用。除国家明令禁止外,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受限制。 (二十四)全面开展合同帮农工作。加大在农村、农户中宣传普及合同法律知识力度,引导农业经营者和农户提高对“订单农业”的认识,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营者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倡导农民在交易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合同文本。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在重点涉农企业和订单农户集中村屯设立涉农合同维权服务站、联络站,为涉农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调解等方面提供全过程服务。 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五)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严厉打击侵害个体私营企业的商业贿赂、非法传销、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各类市场等领域的监管;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堵疏结合、分类规范”的方针,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引导规范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规范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让个体私营经济在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中发展壮大。 (二十六)深入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开展好工商所巡查制,完善监管机制,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开展自律,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努力营造个体私营企业诚实守信、健康发展的环境。鼓励和引导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提档升级为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二十七)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职能,切实保护个体私营业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专用权保护。加大对侵害个体私营企业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十八)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放宽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条件,大力支持、帮助和指导个体私营企业申报市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积极宣传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减少交易风险,严厉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十九)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对招商引资的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在年检、验照期间,采取主动上门、企业申报与网上年检、委托年检、企业聚集区集中年检等多种形式,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三十)强化对个体私营企业行政指导服务。在日常监管中,可采取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扶持、鼓励、帮助、宣传、调解、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手段和方法,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告示、电话通知、邮寄送达、短信发送、网络和媒体发布、召集座谈、组织培训等方式,适时、适地、适机地实施各种指导行为。 (三十一)对个体私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次不罚”。对个体私营企业无照经营不超过30日且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擅自变更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不超过30日的;超范围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超过30日的;商品无中文说明但购销渠道合法且质量合格的;广告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而擅自发布广告未满15日的;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的;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不备案的;私营企业由于相关部门年检、审批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而延期提交年检材料的;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等十项一般违法行为按照庆工商发〔2009〕184号规定实行“首次不罚”。 七、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作用,促进个体私营业者队伍建设 (三十二)提供维权服务,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会员维权网络,为会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法律援助,各县、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律师受理会员诉求等方式,解决会员维权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十三)搭建服务平台,加大内引外联力度。经常深入个体私营企业,了解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市场发展前景好的生产加工型、科技型、外向型、品牌型及吸纳更多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举办经贸洽谈会、推介会、商务考察、经济交流等活动,对其产品进行推介、宣传,扩大对个体私营企业服务力度。 (三十四)加强对个体私营业者的思想、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开展“青年文明号”、“光彩之星”、“文明诚信业户”评选等争先创优活动,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积极在个体私营企业中营造诚信守法、文明经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