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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10]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第178号令的规定,2010年5月1日起《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为切实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规范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宣传 为使《办法》在全市家喻户晓,营造良好氛围,由市公安交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迅速开展《办法》的宣传普及。 (一)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通过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媒体新闻通告等,广泛宣传和普及《办法》实施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 (二)围绕《办法》内容编写《非机动车登记上牌须知》、《安全骑行非机动车》等系列知识手册,印发一批宣传单、提示卡、宣传折页,在交管业务窗口、宣教室、电动车销售点、非机动车停放点、路面执勤执法时进行发放或赠阅。 (三)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市民广场、非机动车销售网点等场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利用本地涉及非机动车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四)在交管业务窗口,公开《办法》内容和公示工作流程,公布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类别和处罚规定,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五)各县区政府要利用街办、社区、乡镇、村等基层组织,深入宣传《办法》有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 二、加强非机动车管理 (一)符合国家标准、已纳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一人一车实名登记管理。 由市公安交管局发布全市非机动车登记通告,明确相关事项。 (二)市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继续按照市政府2008年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洪府发[2008]4号)管理,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三)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安义县、湾里区范围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2010年4月30日之前购买的,办理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但不得进入市区,同时参照摩托车管理;2010年5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发放临时通行标志收取工本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安义县、湾里区政府要根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洪府发[2008]4号)发布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明确相关事项。 三、加强部门协作 非机动车管理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做好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登记、管理,强化源头监管,大力开展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维修等市场的清理整顿,对无证生产、销售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机动车等行为坚决予以整顿和取缔。 (二)市公安交管局做好非机动车登记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三)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国税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城管警察支队,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 (四)各县区政府负责《办法》在本辖区内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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