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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0]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经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兰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公务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由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名誉主任: 中共兰州市委书记 主任: 市政府市长 副 主 任: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 委员: 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 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 市政府秘书长 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发改委主任 市规划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建设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工信委主任 市国资委主任 市农委主任 市文广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体育局局长 市旅游局局长 市地震局局长 市园林局局长 市商务局局长 市执法局局长 市房产局局长 市人防办主任 市信息办主任 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总指挥 市经济合作局局长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榆中县政府县长 永登县政府县长 皋兰县政府县长 城关区政府区长 七里河区政府区长 西固区政府区长 安宁区政府区长(经济区管委会主任) 红古区政府区长 同时,聘任专家和公众代表7人为规委会委员。 规委会下设主任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规委会办公室。 主任委员会: 主 任: 市政府市长 副 主 任: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委 员: 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 市政府秘书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发改委主任 市规划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建设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市房产局局长 专家委员会: 名誉主任: 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 主任: 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 副 主 任: 规委会办公室相关人员 委员: 聘任相关专家担任 规委会办公室: 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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