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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粤教继[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为加强和推进我省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明确培训职责,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民办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现就我省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按照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省委、省政府采取一系列鼓励扶持和规范管理的措施,保障了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发展。随着民办中小学校及在校生人数占全省中小学校及在校生数比例的逐年上升,民办教育已成为我省基础教育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满足了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推动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办学格局。但也应看到,由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素质参差不齐、校长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导致我省一些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还不够规范,办学质量有待提高,办学风险依然存在。新时期、新阶段,民办教育要实现从重规模扩张向重质量提升、从重外延发展向重内涵建设、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飞跃和转变,还面临一系列新的机遇与挑战,对办学和管理人员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校长的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开展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对于进一步提高民办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民办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推动广大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形成品牌,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基本要求 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要以提高校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为重点。通过培训,使民办中小学校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提高教育理论素养、开拓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把握民办教育规律,提高依法办学的能力,促进专业化发展。 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把握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在了解学员需求的基础上,培训内容应根据不同层次各有侧重。 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要遵循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专题、短期培训为主要形式。科学运用研讨式、案例式、互动式的培训模式,加强相互交流、强化实践环节。 三、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政策法规与教育发展规划、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中小学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民办学校管理与运营、现代教育技术、人文素养与师德修养等。 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任职资格培训: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不少于240学时),取得任职资格后持证上岗。任职前未及时参加任职资格培训的,经当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任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二)提高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后的校长,每五年接受累计不少于12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三)高级研修:面向富有办学经验并且有一定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旨在培养专家型校长。高级研修时间一年,分段进行,其中集中面授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培训工作遵循逐级开展的原则,凡参加提高培训的校长要求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参加高级研修的要求已取得提高培训证书。 四、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全省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规划和配套政策;负责全省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检查、评估、证书管理和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若干个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省级基地,由培训基地实施培训。省教育厅实施培训基地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调整。 五、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民办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切实把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纳入本地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积极推进民办中小学校长专业化建设。要积极探索和试行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长个人共同承担培训成本的经费分担机制。 (二)民办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应作为所在学校办学质量评估和年检的硬性条件;与校长任职、续聘、评先等挂钩。 (三)凡未参加培训或未经省教育厅认定的机构培训的民办中小学校长,应于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在省认定的符合资质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 (四)原在公办中小学校担任过校长并已获得任职资格证书的校长,必须补修“民办教育发展与法规”、“民办学校管理与运营”两门课程后,由培训单位报省审批后换发培训证书。 (五)《广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和发证,并严格实施报批和备案制度。 (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和民办幼儿园园长培训,按照上述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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