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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防灾减灾日”科普宣教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5月12日是我国“防灾减灾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日法律法规和科普宣教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以“防灾减灾日”活动为载体,以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为抓手,以宣传防震减灾知识为重点,深入开展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科普宣教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日”活动,认真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科普宣教。要作好宣传日活动计划安排,动员各方力量,面向基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要以学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讲、疏散避险演练、设立街头咨询为重点,向社会大众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切实提高公众预防避险和自救能力,确保宣传日各项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教,务求实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以“防灾减灾日”宣教为重点,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科普宣教活动。5月10日至15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刊播公益广告、举办专题展览、组织街头咨询、印发科普读物等形式,集中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在开展宣教活动中,要注意结合不同领域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宣传突发事件应对、防震减灾、森林防火、水上安全、地质灾害御防避险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避险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部门和社会公众依法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在“防灾减灾日”(5月12日)宣传活动当天,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宣教活动,市级有关部门要在城区设立宣传点(时间半天),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以开展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科普宣教为重点,精心组织,确保“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有声有色,落到实处。 (二)务求实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中,要紧密结合本单位职责,印制宣传资料向公众发放,并注重点面结合,将宣教工作的触角延伸进社区、农村、企业、学校和家庭,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予乐的方式,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科普宣教,切实提高宣教普及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督导。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负责整个“防灾减灾日”活动宣传,对宣教活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使“防灾减灾日”活动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防灾减灾日”活动结束后,请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于5月20日前将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 联系电话:3115792,传真:3191361。 附件:“防灾减灾日”设点宣传安排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防灾减灾日设点宣传安排表

单 位

时 间

地 点

市国土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市政府大门侧

市环保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市政府大门侧

市水务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新区转盘

市林业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天益广场

市教育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天益广场

市交通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白招牌

市消防支队

5月12日

上午9-11时

白塔广场

市规建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新区转盘

市广电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科维商城

市科技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白招牌

市民政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白塔广场、大梯步文化广场、百子图广场

市气象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大梯步文化广场

市卫生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百子图广场

市航务局

5月12日

上午9-11时

水井沟

备注:设点单位要悬挂标语或横幅,散发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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