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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海域海砂禁采的通告


【颁发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告[2010]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保护海洋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及宁波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海域一律严禁开采海砂。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开采海砂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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