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妇幼保健所: 按照吉林省卫生厅、财政厅、妇儿工委办公室《关于下发“2010年吉林省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联发〔201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2010年长春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及《2010年长春市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附件:1、2010年长春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 2、2010年长春市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
长春市卫生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10年长春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
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在中西部地区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卫生厅项目管理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降消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以市(项目县总数)为单位控制在29/十万以下;
(二)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项目县为单位下降到0.05‰以下;
(三)消毒接生率≥99%;
(四)产前检查覆盖率≥95%;
(五)新生儿窒息死亡率降至1‰;
(六)县、乡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90%;
(七)积极促进阴道分娩,正确掌握剖宫产指征,逐步杜绝不必要的剖宫产,逐年降低剖宫产率,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降低1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市共覆盖10个项目县(市)区。
(二)项目内容
提高项目地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专家驻县蹲点、社会动员、监督指导。
1、人员进修和培训。为提高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业务人员的急救能力和技术水平,开展县级助产人员的进修培训。县级助产人员重点进修产科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规范以及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等。
2、驻县专家蹲点。蹲点专家负责监督和指导蹲点地区的项目实施工作,规范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常规,采取传、帮、带的方法,培训当地的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人员。
3、健康教育。推行“以妇女为核心,家庭为最佳场所”的健康教育模式,对孕产妇进行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低,旧的风俗习惯等问题,举办“孕妇学校”、“家长学校”进行健康知识的传播;编写语言通俗、图文并茂的健康教育读本,发放至孕妇和家庭成员,广泛宣传住院分娩的好处;因地制宜制作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知识宣传画,张贴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公共场所,使群众了解有关孕产期保健知识,并提高妇幼保健服务利用率。
4、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各项目县(市)要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孕产妇抢救中心。村级负责筛查、转送高危孕产妇;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产科建设,做好平产的接生工作,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负责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形成上下贯通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技术精湛、设备完善的抢救中心。
5、项目宣传。各县(市)区要加强项目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降消项目”的内容,增强保健意识,提高医疗保健服务利用率。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各项目县(市)区根据部门分工,落实项目任务,加强对项目地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资金安排
2009年国家、省、市安排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专项经费已下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地区人员进修、人员培训、社会宣传、健康教育、驻县专家蹲点等专项支出。具体分别按照吉财社指[2009]1742号和长财社指[2009]2066号《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执行。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工作于2010年内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监督指导
市级监督指导每年进行2次,覆盖全部项目县(市)区。监督指导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和组织管理情况;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人员培训进修和启动宣传的效果;设备的使用情况;项目指标的完成情况;现场指导和专题讲座以及群众对项目的反映和评价。各项目县(市)区每年要完成四次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降消项目”办公室。
(二)经费及设备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各 县(市)区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有明细账目,不得挪作他用。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
3、项目配备的设备应由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心乡卫生院管理和使用,设有专人负责,并保持完好状态。
六、工作进度
(一)2010年1-3月(项目前期准备)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及技术人员培训计划;
2、编制健康教育宣传教材以及督导手册;
3、下发市项目实施方案。
(二)2010年4-10月(项目全面实施)
1、召开市项目启动培训会议;
2、选派专家驻县蹲点及县级助产技术人员的临床进修,完成市对县、县对乡、乡对村的人员培训;
3、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社会动员;
4、完成县(市)区各级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2010年11-12月(项目监督评估)
组织市级相关专家及管理人员进行项目终期督导评估。总结项目各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并上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
附件2:
2010年长春市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减少出生缺陷与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包括全国开展的妇幼卫生监测项目。我市国家监测点现有4个县(市)区,其中有1个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
我市按国家要求先后开展了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目前,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所有县(市)区 内抽取4-5个乡(镇、街)(共46 个)为监测点,出生缺陷监测在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开展(共53个监测医院)。
一、项目目标
(一)加强各级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的“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5%。
(二)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系统,国家级监测点以县(市)区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市级监测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数据库的网络传输达到100%。
(三)健全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方法,完成1个国家级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监测县(市)区工作合格率达到100%,并全部实现数据的网络直报。
(四)下发规范、统一的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指南,在各级推广应用,要求监测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以上。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所有县(市)区内抽取4-5个乡(镇、街)(共46个)为监测点,出生缺陷监测在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开展(共53个监测医院)。国家监测点有4个县(市)区 ,其中有1个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对县、乡、村各级监测人员及管理人开展管理和技术培训,今年培训重点监督指导规范指南及其要求。开展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的疾病诊断和防治能力,提高重大出生缺陷预防、筛查、诊断、跟踪随访等专业技能水平,以及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的水平,保证出生缺陷监测系统连续稳定、高效运转、结果准确。
2、加强人群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基于村-乡-县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流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形成适合我市的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模式,完善我市的出生缺陷监测系统。
3、市、县、乡、村各级要逐级全面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加强新监测点的质量控制工作,要求对所有的新监测点进行全部的查漏工作,监督指导重点检查培训质量、网络直报质量、出生缺陷诊断质量、漏报情况和各级政府对该工作补偿经费的落实等方面,提高对整个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市卫生局成立项目办,按照项目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2、县(市)区两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地区的实施工作。
(二)资金安排
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用于市、县、乡、村各级在完成以上“三网”监测工作中。如人员培训、质控人员的交通、住宿和补助、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现场调研、资料搜集、上报和评审等。各县(市)区卫生局及项目办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分配要求,并按规定开展工作。资金由项目办统一管理,设立项目专用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独立核算,按时做出财务预算和决算。
1、国家下发的“三网”经费使用原则:
(1)培训经费:市、县、乡级培训经费用于各级人员到上级业务机构参加培训的补助,村级培训经费用于乡级对村级人员培训时给村级人员的补助。
(2)教材和监测表卡印刷经费:省级统一印制并下发。
(3)监测补助经费:用于孕产妇死亡评审、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出生缺陷诊断、各级监测人员培训和市、县两级监测人员对本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进行现场和入户调查支出的经费、年度总结表彰经费以及与“三网”监测有关的工作支出。
(4)质量控制经费:a、市、县、乡三级质量控制经费用于市、县、乡三级质控工作支出(包括交通费、监测人员补助费等);b、村级质量控制经费用于乡、村两级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死亡育龄妇女(筛查孕产妇死亡)、入户追踪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提供孕情和活产、死胎、死产信息报告等监测工作(可根据去年工作量和本年度各乡经费情况,计算出入户和报告1例监测信息,给监测人员补助的金额,对监测人员给予补助);用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报告补助费及助产机构填报出生缺陷报告卡补助费(由省妇幼保健院根据资料上报情况按规定发放。详见具体规定)。各级监测人员督导质控补助标准:市(州)100元/天,县(市)区级60元/天。
(5)数据网络报告经费:用于交纳宽带网网费和购置用于“三网”监测直报计算机、打印机及防病毒软件等补助。
(6)监测表卡邮寄费:用于邮寄上报监测表卡。
2、省妇幼保健院负责下发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出生缺陷监测信息报告费,具体细则如下:
(1)孕产妇死亡监测
完成1份完整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给县级监测经费100元(包括信息报告(给第一报告人20元)、病历复印等支出费)。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
完成1份完整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给县级监测经费40元(包括信息报告(给第一报告人10元)、病历复印等支出费)。
(3)出生缺陷监测
监测医院填报1例完整出生缺陷卡,给监测医院填卡医生监测经费10元。
省妇幼保健院根据各市州上报的各县(市)区第一报告人明细表和报表质量,每半年将监测信息报告费拨至各市州,各市州负责将经费转拨至本辖区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经费发至监测医院、乡(镇、街)卫生院和第一信息报告人。
各县(市)区要上报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第一报告人一览表(姓名、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报告的死亡本人姓名(或父母)、现住址、死亡地点),便于各级抽查经费落实情况。
3、奖励经费
年度按省级统一下发的“三网”监测考核量化标准对各市州进行考核,省厅将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工作于2010年内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项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设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和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不允许1人负责多网工作。
(三)各级要加强对人员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工作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四)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专项检查,于项目终了后向市卫生局报送项目年终总结。市卫生局、财政局于项目终了后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报送项目年终总结。
六、项目工作具体要求
(一)资料的搜集和上报
1、乡、村两级妇幼保健人员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搜集“三网”监测报表信息。村级每月报乡级,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季报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乡、县、市每季对报表进行逐级审核和上报。同时逐级对辖区内通过网络直报上报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数据库数据进行审核、上报。
2、继续做好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调查工作。乡、村两级均要配备监测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死亡的育龄妇女进行入户调查,筛查孕产妇死亡,填报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进行调查,掌握其生存状况,负责搜集和上报孕情、活产、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死胎死产信息。
(二)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现场调查
发生孕产妇死亡市、县两级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复印病历,撰写调查报告,并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调查附卷,搜集孕产妇死亡相关资料。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县级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复印病历,撰写调查报告,并进行入户调查,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和调查附卷,搜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
(三)孕产妇死亡监控
严格执行《吉林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发生孕产妇死亡在24小时内告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市妇幼保健所对全施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监控,组织专家组对孕产妇死亡高发地区进行调研,查找高发原因,提出干预措施,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对孕产妇死亡高发地区及时进行干预。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对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分析报告,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决策,制定干预措施提供信息和依据。
(四)评审
市、县两级每年组织专家组对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进行评审。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包括在辖区内居住和在本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含外地转诊和来就诊到本地辖区内的医院死亡者)。
县级组织专家组对本县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和监测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评审,孕产妇死亡随时发生,随时评审;5岁以下儿童死亡每半年评审一次。
市级组织市级专家组对在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及监测点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评审,每半年评审1次。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落实专人责任。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为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市、县、乡三级每年对“三网”监测工作要进行严格的质控督导。
1、市级质控督导工作
2010年度市级完成质控督导工作2次。
(1)2010年4-5月完成对辖区内县(市)区2010年度(“3+1”模式)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半年质控督导。
(2)2010年11月完成对辖区内县(市)区2010年度(“3+1”模式)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全年质控督导。
2、县级质控督导工作
2010年度县级完成质控督导工作4次。每季质控1次。深入乡、村两级和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对“三网”监测工作进行质控督导。
3、乡级质控工作
每季进行1次自查工作。
4、质控范围按《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和《吉林省妇幼卫生监测质控方案》。
(六)质控内容
依据国家下发的《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手册》和本市下发的《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1、核查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1)基本设备配备:查是否按要求配备用于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计算机和开通宽带网。
(2)人员配备情况:查县、乡两级是否按要求配有专人负责“三网”监测工作。
(3)培训工作情况:查市县、乡两级是否对基层人员进行妇幼卫生监测工作业务培训(查培训档案),考核信息管理人员对监测指标理解是否正确,了解培训效果。
(4)检查妇幼卫生监测资料分析利用与反馈情况:查是否对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撰写分析报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基层反馈。
(5)查各级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反馈情况: 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否按要求对死亡信息进行逐级反馈。
(6)查各级机构妇幼卫生监测质控工作情况:查质控记录,查看是否按《吉林省妇幼卫生年报生工作考核量化标准》要求逐级完成质控工作。
2、核查妇幼卫生监测质量和监测经费使用情况。
(七)质控方法
1、县(市)区级
主要是在相关部门寻找死亡线索,了解人口数、出生数的差异等。
(1)医疗机构:包括辖区内有妇产科、儿科的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大型厂矿医院和部队医院等。(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抄录所有的死亡与抽查县(市)区上报的死亡卡相核对。抄录抽查乡(镇、社区)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需要追踪转归信息。)
1)妇产科:查出入院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本、分娩登记本、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抄录孕产妇死亡名单以及危重而转院的孕产妇名单,对于危重而转院的孕产妇要一追到底,查明转归情况;抄录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高危人群(出生体重低于1500、apgar评分低、双胎等)、先天性畸形(无论严重与否)信息(包括母亲姓名、住院号、详细住址)。
2)急诊科:查看急诊记录本、死亡证明存根,抄录育龄妇女死亡和儿童童死亡名单,追踪危重孕产妇转归。
3)负责死亡网络报告的部门(医务科或保健科):查死亡证明存根,抄录死亡孕产妇、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的姓名、住址、家属(联系人、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病案号等信息。
4)儿科:查看出入院登记本、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及死亡登记本,抄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情严重未痊愈(包括好转或自动出院)、先天性畸形、极低体重(尤其是年龄小、住院时间短)的0-4岁儿童的信息(住院号、姓名、父母姓名、住址)。
5)120急救中心:查接、转诊登记中有关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了解120司机和接诊医生在接、转诊过程中死亡在家中、途中、门诊抢救室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6)病案室:查看死亡登记本,查找所有科室有关5岁以下儿童、育龄妇女死亡名单。并要查看死亡育龄妇女病历,了解其个人史中的月经史,以便确定是否为孕期死亡。根据从妇产科抄录的死胎死产名单,查看母亲病历,了解分娩过程及apgar评分,以便确定误诊为死胎死产的新生儿死亡个案。查阅从妇产科、儿科、急诊科和死亡证明存根中抄录的死亡者及高危人群的病历,了解其父母姓名、电话及详细地址等。
(2)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全区县及抽样乡镇的卡介苗应接种人数(即当年出生数)及实际接种人数。查看监测地区死于传染病的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名单。
(3)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了解全县(市)区及抽样街道(乡镇)的出生数,询问统计时限(一般为上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还要了解是否包括流动人口等。查看监测地区的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死亡名单。
(4)县(市)区公安局:在户籍管理科了解全县(市)区及抽样街道(乡镇)的出生数,询问统计时限(一般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还要了解是否包括流动人口等。根据死亡销户记录,查看监测地区的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死亡名单。核实医院等机构抄录的死亡情况,了解是否有销户记录。
(5)其他:从民政部门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中查找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死亡线索。
2、乡(镇、街)级
(1)乡镇计生办或街道办事处:将出生登记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及孕产妇死亡名单,与街道(乡镇)卫生院0~4岁儿童花名册或出生花名册、儿童死亡登记册、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相互核对。
(2)街道(乡镇)派出所:将街道(乡镇)派出所的出生登记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与街道(乡镇)卫生院0~4岁儿童花名册或出生花名册、儿童死亡登记册、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相互核对。核实从医院等机构抄录的出生、死亡情况,了解死亡者是否有销户记录,查找户主的姓名、住址,查卫生院没有核对上的出生母亲户口信息等。
(3)街道(乡镇)卫生院:将抽样居委会(村)的0~4岁儿童花名册与街道(乡镇)卫生院的分娩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本、儿童预防接种登记(卡)互相核对,了解抽样居委会(村)活产漏报情况。查阅街道(乡镇)卫生院近5年的儿童预防接种卡,对预防接种中断的儿童进行追踪。将死胎、死产、0-4岁儿童死亡报告卡与儿童死亡登记册核对,查是否漏报死亡卡。将在医院、公安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生委抄录的活产及死亡名单,与乡镇(街道)卫生院的o一4岁儿童花名册、儿童死亡登记册、孕产妇死亡记录及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核对。注意翻阅乡镇(街道)卫生院近5年内的0~4岁儿童花名册,了解是否存在5岁以下儿童死亡有登记而漏报死亡卡的情况。
3、居委会(村)级
将从县(市)区 、街道(乡镇)两级医院、公安、疾控中心、计生等相关机构和部门抄录活产及死亡名单和本地掌握的该居委会(村)(原有登记本)的活产及死亡名单,与村医、村接生员(保健员)、村妇女主任、村会计等的有关出生及死亡记录核对,并入户调查从医院等各部抄录的危重儿转归情况。还应随机入户访谈,了解本村出生(包括从各部门抄录的该住址儿童与本地核对不上的儿童)、死亡情况。
4、开展互讲互评工作
各组在完成互控时,要向被检地区和县(市)区反馈质控情况,讲评被查地区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和存在的问题,向被检地区交流本地区工作经验。考评结束后,各组将考评结果形成报告,年会时进行通报。
七、人员培训和信息反馈
(一)人员培训
市、县两级每年逐级组织辖区内“三网”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人员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工作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县(市)区级按照国家下发的《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吉林省妇幼卫生监测方案》和国家、省、市级培训要求对乡、村两级妇幼保健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信息统计人员和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监测人员等进行培训,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县(市)区重点培训《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方案》;每季召集乡级妇幼保健人员例会,审核乡级报表,培训相关业务、督导监测工作。
市、县两级每年举办1次培训会,进一步推动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及时反馈信息,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监测和年报质量。会议主要内容:反馈“三网”监测结果、监测质量控制报告;培训日常质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新监测点人员重点培训),运用计算机对妇幼卫生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方法和利用网络平台传输信息、互相交流,提高我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对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能力,推动我市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通过rtx腾讯网络平台发布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及时指导监测工作;下发监测工作要求;建立信息交流和工作指导的平台,交流各地区工作经验,促进我省妇幼保健工作。
(二)信息交换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信息交换制度,要收集和上报本地所有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出生缺陷(42天前诊断)信息。各地上报的非本地的死亡信息由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交换给相关地区。各级在质控中发现死亡发生地有漏报,不论是否归属受检地区,均按漏报扣分。
八、年度工作总结
市、县两级均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组织召开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调动各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妇幼保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