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意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察”是指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权,对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对各种生态破坏事件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进行统一监管,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具体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农委、林业、水利、国土、煤炭等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以资源开发项目(包括矿山、土地资源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非污染性建设(包括水利水电、交通道路建设等)、农村生态环境等为重点。
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一)采矿区是否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等国家明令保护的区域内。
(二)矿产资源开发是否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一)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湿地及风景名胜区的各种人为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察,及时制止、纠正各类非法生产及开发活动。
(二)对旅游开发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理,旅游设施建设、旅游路线开发对自然环境、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超越批准权限范围擅自扩大旅游景区等情况进行环境监察。
(三)对自然保护区和湿地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各种外部(相邻地区)人为活动进行环境监察。
第七条 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监察内容:
(一)进行有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
(二)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影响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查处。
第八条 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一)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影响
1.是否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2.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
3.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超标。
4.检查储存场是否有防粪液渗漏、溢流措施,储存的畜禽废渣是否存在渗漏、散落、雨水淋湿、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现象,是否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二)退耕还林还草的监察内容
1.负责对全市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并检查落实情况。
2.退耕还林还草者是否擅自复耕、林粮间作或者在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三)秸秆禁烧的监察内容
1.重点监察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和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城市郊区、人口集中区、生态保护区域秸秆禁烧情况。
2.加强夏、秋两季焚烧秸秆现场执法检查,同时协助农业部门搞好秸秆综合利用的引导和服务工作,逐步扩大禁烧区的范围。
3.对秸秆焚烧造成的树木、草地等植被损毁情况进行环境监察。
(四)农村中小型企业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1.对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污染严重的土小企业与落后生产工艺的关闭和取缔情况进行环境监察。
2.对在国家、省、市重点流域水污染控制区以及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灌溉养殖区内是否存在新建、扩建、改建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现场监察,并将生态环境监察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3.对将城市垃圾、工矿“三废”向农村地区随意排放的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察相关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拟定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调研;组织草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制度,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等;组织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及时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专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发改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生态破坏严重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已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开采应具有国土资源采矿许可证,并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对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已停止采矿或已关闭的矿山、坑口,监督其责任者及时做好土地复垦。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对林业生态环境及捕猎、挖采野生动植物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以外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与森林采伐、征占用林地、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湿地建设的监察工作,重点开展对毁林、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湿地及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养殖的查处。
农委负责协调农口相关部门做好“三夏”和“三秋”期间秸秆还田的宣传并搞好秸秆禁烧工作,杜绝大面积的焚烧事件发生;围绕职能,做好畜禽养殖户指导服务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农业环境调查与监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农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与综合防治工作;开展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态的调查研究、定位和保护工作;大力实施农村沼气秸秆气工程,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循环农业综合示范区建设。
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和监测预报,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执行。对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察,重点开展采石、取土、弃渣场、制砖场等生态环境监察,规范采石、取土、弃渣、制砖等行为,依法关闭到期的采石、取土、弃渣、制砖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配合市林业局、水利局开展对捕猎、捕捞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及挖采濒危野生植物资源行为的日常监管,重点查处违法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旅游文物部门对全市旅游的开发、规划、审批要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设计旅游线路,控制游客容量,使旅游开发活动不超过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并配合环保部门对旅游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行移送处理制度。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凡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需移送的,应在确认后3日内,填制《案件移交处理书》,说明移交依据和理由,移送至有关部门处理,并上报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受理部门对移送部门的案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对决定不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依据和理由,送回移送部门。移送部门对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提出意见并提交市政府决定,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有关部门案件处理完毕后,十日内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移送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处理单位磋商,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市政府将定期对该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该项工作列为年终考评部门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