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警车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局决定从2010年5 月至11月底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警车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挪用、套用、使用仿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三)转借警车、牌证的; (四)非警务人员或未办理警车准驾证驾驶警车的; (五)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六)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的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不符合规定的; (七)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八)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九)警车私用,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馆、娱乐场所门口的。 (十)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十一)其他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问题。 二、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各单位要及时摸清本单位警车的底数和状况。自查中要针对自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及时找出本单位在警车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形成自查报告。 (二)建章立制阶段(7月至9月)。各单位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警车管理和使用制度规定,做到“四要”:一是要实行警车档案管理,二是要建立警车使用监督检查、通报评比制度。三是要建立警车派遣、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四是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司法部“六条禁令”,以及警车驾驶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至11月)。各区县司法局、各直属单位在完成前两个阶段工作后,市局将采取明察暗访、集中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各单位专项治理工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督促,通报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比打分,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给予表彰。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警车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 (二)请各单位在第一阶段结束前,于6月20日将本单位警车底数和状况册,连同本单位警车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报市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