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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危化[2010]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及时开展公告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有效指导和督促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认真按照公告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及时督促实施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流向登记制度和严控成品油灌装零售。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准购证制度和公告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督促辖区内加油站(点)严格控制成品油的灌装零售。 三、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公告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到的违反公告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及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各级安监、公安、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通报公告相关工作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及时研究落实工作要求。各地可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在国家三部门公告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增加重点危险化学品品种,并在辖区内公告施行。

省安全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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