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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10]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畜牧兽医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70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160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30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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