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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深教规[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 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4.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 深教〔2003〕195号)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提高我市教育质量,建设一支具有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1999年第7号令)和《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深府〔1998〕194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教师(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下同)继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培训全体教师为目标,以满足教师需求为原则,以提高教师素质为根本,实施以校长培训为先导,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训为重点,面向全市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探索继续教育工作的有效机制,开创教师继续教育新局面,使我市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二)主要任务 --学历提高培训。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规划,达到深圳市教育发展规划提出的学历要求。 --新任教师培训和职务培训,继续执行《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新任教师培训的培训内容包括师德教育、班主任工作、学科教学案例分析、中小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教育政策法规等。培训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转为正式教师。全体教师必须参加每年60学时的职务培训。职务培训必须把师德教育贯彻全过程,把新课程师资培训作为核心内容,强化外语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 --校长、骨干教师培训。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每5年必须参加240 学时的提高培训。继续实施“海外培训计划”,校长、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以海外培训为主,学习中西方先进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到国外中小学挂职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带动和促进深圳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时依托国内名牌师范院校开展国内培训。 --培训教师的培训。对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实施高起点、高层次、高水平培训。培训教师要更新教育理念,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理论,提高教育管理能力,深入了解中小学教育实际,熟悉和掌握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规律,提高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水平。 二、深化体制改革,以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为指导,构建纵向分工合理,横向贯通的继续教育网络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公办、民办中学教师的职务培训、新任教师培训、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各级培训基地培训教师培训、中层干部培训;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公办、民办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培训、新任教师培训、区级骨干教师培训、中层干部培训;各中小学校主要负责组织校本培训,并协助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教师学历教育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需要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实施海外培训,加快教育国际化人才培养步伐。继续实施优秀校长(含各级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的海外培训计划。 (三)加强校本培训。教师职务培训中的校本培训调整为20学时;骨干教师培训中的校本培训调整为30学时;新任教师培训的校本培训调整为60学时。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校本培训能力评价。通过评价的学校可自行组织校本培训,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未通过评价的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学校开展校本培训。市、区、校要加强校本培训课程设置、校本培训活动、校本培训结果等方面的管理,切实发挥学校在教师继续教育中的基地作用。 (四)加强继续教育机构与教育教学研究部门和高校的合作,努力构建“研培合一”的新模式。加强课程建设合作,教育科研部门负责将重大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开发为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加强教学过程合作,科研人员要参与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指导中小学教师开展研究,总结、反思自身的教育教学经验,促使理论与实践、继续教育与教学过程的有机结合,指导中小学教师在课题研究中接受培训,在培训中学习研究;通过培训,帮助教师更新知识,培养、提高教师研究能力。 三、不断健全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和办学机构,建立一批示范性的教师继续教育基地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市级培训经费、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发和评审继续教育课程、组织全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验印及继续教育评估监督和检查总结工作。 (二)海外培训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海外培训总体规划、培训计划、安排年度培训任务、遴选人员、鉴定培训成绩、协调境内外事务、落实培训经费、监督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等相关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学校的报名、资格初审,落实区所承担的经费,督促所辖学校(单位)落实所承担经费,保证所辖学校和单位推荐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各区应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02〕3号)的要求,按照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原则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区教师继续教育机构按照分工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并建设成为本区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研究和服务中心;教师教育政策咨询和指导中心;为教师研修学习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设备和资源等良好环境,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辅导和帮助教师开展自主学习。 (四)鼓励高校积极参与教师继续教育。本市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学校参与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科研和服务功能,为深圳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做出贡献。要加强与国内外名牌师范大学的合作,在国内外建设一批高层次的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对参与教师继续教育的高校,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项目资助的办法给予经费补贴。 (五)加强示范性培训基地建设。市教育行政部门拟建立国家级教师继续教育示范基地。鼓励区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国家级区级基地标准建设,对具备条件,且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创建经费投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1∶1的比例给予建设补贴。 四、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师继续教育模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一)优化课程设置,借鉴国内外教师继续教育先进课程理念,引进一批优秀的教师继续教育课程;适度扩大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放程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课程开发;制定继续教育课程认定制度,面向全市进行部分课程招标。通过独立开发或合作开发等方式,构建适应教师专业化发展需要,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深圳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二)教师继续教育职务培训每年60学时。其中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校本培训学时计入总学时,其他经市、区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开设的课程,计入总学时;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指导年轻教师、制作课件、撰写论文论著、开设继续教育课程等工作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每年的折算学时不得超过30学时。担任继续教育的授课教师或教师参加学历培训和高一层次学历培训的,可免修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教师参加经批准纳入市继续教育网上课程学习的,考核合格后可计入学时。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海外培训的教师,免修3年继续教育学时。 (三)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实施证书验印制度,具体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的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及学时数作为其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级、聘任的必备条件。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将教师继续教育指标纳入市、区教育督导和学校等级评估内容。 (四)全面开展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按照“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全市统筹安排分阶段展开教师全员培训。培训内容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各学科课程标准和相应的教材为重点。培训模式和组织形式应多样化,提倡参与式培训,充分发挥校本培训的作用,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采用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 (五)加快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将继续教育网络建设纳入市教育信息化工程,加强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深圳大学师范学院等学校的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链接各区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国内外各高校的教学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教师个别化学习和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五、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一)保证财政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统筹力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市、区财政按深府〔1998〕194号文件的规定拨付,其中市、区培训经费的60%分别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40%划拨给学校或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各级继续教育机构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教师海外培训经费采取分级分类承担的办法。按5∶3∶2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市教育局负责50%,出国人员所在区负责30%,个人负责20%。市级经费在教育附加费中列支,学校经费从每年市区两级财政拨付的职工教育费中列支,个人经费由出国人员自支,个人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减免。民办学校教师海外培训经费全部由学校自行解决。 多渠道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经费标准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培训经费标准执行,市、区教育部门将在教师培训经费中予以一定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加强继续教育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审计工作。开展各类培训成本核算,并据此制定各类培训的经费标准,统一继续教育经费标准。 (二)按照少而精、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加强培训教师队伍建设。专职教师管理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促进教师在基础教育系统内合理流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加强对专职教师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工作的指导。设立全市继续教育师资库,实现继续教育师资共享。 鼓励统筹安排各类专家来深讲学活动,实现高水平兼职教师资源共享。安排政府聘请来深教学的外籍教师兼职进行教师继续教育,提高外籍教师使用绩效。 附件2: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2日 深教〔2004〕129号)
为规范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学教师,是指我市公办、民办普通初中、高中,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中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中学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教育科研能力而对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验证,是指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 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培训类别及学时认定
第四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一)教师职务培训; (二)骨干教师培训; (三)新任教师培训; (四)教师学历培训; (五)培训者培训。 第五条 中学教师必须接受每年60学时,5年累计300学时的职务培训。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完成的学时总量为当年的学时数。 每年60学时的培训中,40学时为市级课程学时,2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六条 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年经市中学教师课程指导小组、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列入《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书》的课程,按公布学时数核算学时;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按批准内容核定学时; (三)由市区两级教科研培、电教等部门承办上级对口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课程,经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按备案内容核定学时。 第七条 部分市级教师职务培训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中学教师参加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计算机初级、中级、高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广东省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个学时,折算学时上限为36学时; (二)新课程改革培训共折算60学时,其中通识培训折算为6学时,课标培训折算为9学时,新教材培训折算为18学时,学科教学培训折算为27学时(其中市级培训折算为9学时,校本培训折算为18学时); (三)中学教师取得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a、b、c证培训合格证的,a证认定为100学时,b证认定为60学时,c证认定为30学时; (四)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学时数计算。 第八条 各学校骨干教师应当在本周期内参加不少于350学时的培训,其中10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九条 骨干教师培训有关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海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从选派当年起计,折算为3年的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 (二)在本周期参加3个月全脱产学习的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折算为3年的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参加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的中学教师,培训未超过120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超过120学时的计算为120学时; (三)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或备案的学时数计算。 第十条 各学校新任教师应参加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上岗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教师学历培训需纳入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由组织培训的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中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认定为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00学时,且在读期间免修当年的职务培训; (二)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网络研究生教育并取得学位证书后,认定为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00学时,在读期间不免修当年的职务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在本周期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加的培训者培训,按实际学时数计算,5年内不超过300学时。
第三章 其它可折算学时的项目
第十三条 担任市、区中学继续教育课程评审小组成员、学科专家组成员的中学教师,担任市、区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的中学教师,任职期间可折算为每年40学时。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校医参加省、市劳动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与其学科相符的培训,考核合格的,折算为当年24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和校医参加上述培训,每年折算学时上限为24学时。 第十五条 中学教师参加市、区学科教学专题研讨的,按每年3学时计算。参加市、区教学观摩与研讨(即对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进行评课及研讨),按每年3学时计算。 中学教师参加学科教学专题研讨、教学观摩与研讨,每年折算学时上限为6学时。 第十六条 中学教师参加市、区教学研究室组织的优质课教学竞赛(含录像课评比)或教学基本功竞赛(如说课、实验操作、课件制作等)的,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12、8、4学时,获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6、4、2学时。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申报并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育改革实验的,课题主持人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20学时;在以上课题组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或担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育改革实验主持人的,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12学时;在区级课题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的,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6学时。 承担的课题为上述课题子课题的,不纳入学时折算范畴。 第十八条 中学教师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可折算为30学时。在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在由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市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可折算为4学时。 中学教师在增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不纳入学时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中学教师专业论文获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分别折算为9、6、3学时。 第二十条 同一论文不可重复折算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学教师编写教育类正式出版教材、专著的,按每章6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中学教师每年获取的各类折算学时数总共不超过30学时。
第四章 验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学教师的学时折算登记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学骨干教师和新任教师学时登记工作;各培训院校负责市级培训学时登记工作;教师所在学校负责校本培训学时登记工作;学籍管理院校负责学时数据录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时统一登记在教师的《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上,作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程序如下: (一)每年8月20日前,负责学时登记的部门按照中学教师学籍管理数据库要求提交培训数据给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师有学时折算项目的,在每年8月前,由所在学校统一到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学时登记; (二)每年8月25日前,各区和市直属学校(单位)将所辖中学教师的验证名册提交给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教育局同时提交区内各校验证时间安排表; (三)每年8月下旬至9月下旬,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开展验证工作,根据中学教师学籍管理数据库记载的资料及该教师的学时折算实际情况审核该教师的年度学时达标情况,并给每位教师出具学时审核证明材料; (四)次年1月,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验证情况反馈给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教科教研电教部门、国家级学校、省级学校、特级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可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征集中学教师市级继续教育课程通知的要求申报课程,经市中学教师课程指导小组和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列入《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书》。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继续教育基地需临时开设课程的,可按规定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课程纲要及教材、授课教师履历等申报材料,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第二十八条 申报教师资格证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培训属教师任职资格职前培训,其培训学时不再列入本周期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九条 中学教师在继续教育第一周期累计的学时数不再延用到本周期,本周期的学时从零计算。 第三十条 参加了市级培训的市属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学时登记与验证工作由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时均指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学历培训是教师在国民教育系列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包括广播电大、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远程网络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民办学历文凭办学机构中接受的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及专业硕士学位教育。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小组办公室2000年9月4日发布的《深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免修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年6月16日 深教〔2004〕24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各类办学机构的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各类办学机构的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普通高中、幼儿园(以下简称办学机构)的等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等级评估按照《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民办高完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办学机构申报区一级评估需开办二年以上(含二年),并有一届以上毕业生;申请市一级评估需开办四年以上(含四年),并取得区一级称号一年以上;申请省一级评估需取得市一级称号一年以上。 第五条 要求进行等级评估的办学机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申报等级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自评报告。 (三)主办单位评价意见。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条 等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学机构依照相应等级的评估指标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办学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向教育督导部门申报等级评估: 1.办学机构申报区一级评估,向所在区教育督导部门申请; 2.办学机构申报市一级评估,经所在区教育督导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市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督导部门申请); 3.办学机构申报省一级评估,经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教育督导部门申请。 (三)接受申请的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导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专访,确认其申报资格。 (四)接受申请的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评估组(或委托社会教育评估机构),通过听取申报单位自评报告、召开教职工、学生、家长、社区组织代表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考察设备设施、观摩教育教学活动等形式,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作出评估意见。 (五)接受申请的教育督导部门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拟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须在网上公示7天,如无异议或可作为取消评估结果的事实依据,由相关教育督导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并发文公布。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对达到等级标准的办学机构授予相应等级称号,颁发等级牌匾。 第七条 申报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原负责评估的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复查;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查工作,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复查结果。申报单位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负责评估的教育督导部门的上级机构提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办学机构获得等级称号后,每四年复评一次。复评合格的,保留原等级称号,并依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等级学校的待遇;复评不合格或逾期不接受复评的,取消其等级称号、收回等级牌匾,停止享受等级学校的待遇。 第九条 办学机构出现合并或者分离办学时,通过复评确认其等级称号。 办学机构停止办学时,等级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条 政府和主办单位对取得等级称号的办学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等级称号的办学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由授予等级称号的部门撤销其等级称号,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时,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成人教育机构及其它培训机构的相关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4: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29日 深教〔2006〕174号)
为加强对我市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规范市属高校助学贷款行为,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规范市属高校助学贷款行为,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普通高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助学贷款。在深圳办学的民办高校的助学贷款工作,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属高校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属高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商市属高校确定。 第五条 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毕业后由借款学生自付的办法。 第六条 市属高校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市属高校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做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下拨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七条 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的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市属高校在校生实际发放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分别按各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各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市属高校核实的本校在校生助学贷款情况和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经费划拨给经办银行。 第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广东省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比例执行。所需风险补偿金数额由市财政和市属高校各承担50%,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市属高校根据贷款发生额及按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做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下拨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市属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部门每年向市属高校返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的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各高校分别进行统计汇总,经各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提供的经市属高校确认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市属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金。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市属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数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并书面通知市属高校。 (四)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将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并向市属高校通报。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负责对学生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高校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经办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6年6月1日 深教〔2006〕240号)
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市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教育系统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现予发布。
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市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教育系统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预防和处置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二)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罢课、罢教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单位;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非法集体罢教、罢课、罢工; 5.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6.其它由教育系统内部矛盾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四)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职责分工 (五)市教育局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市教育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教育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高校、市直属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以下简称直属学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会同各区政府、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高校、直属学校组织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等。 (六)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直属学校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本校内(本区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校内(区内)的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监测和预警 (七)信息监测与报告 1.市教育局各有关处室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强化值班制度、落实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收集可能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采取积极应急措施。对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高校、直属学校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市教育局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可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动态信息。发生群体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特别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3.市教育局值班电话:82105639,传真:82001503。 (八)预警 1.市教育局值班人员接到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报告,应立即上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或带班局领导,事态严重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直属学校应通过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报市教育局。 3.市教育局对监测到的预警信息及时分析,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对公众的信息发布,经局领导同意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4.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教育局、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及各相关学校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五、现场处置 (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市教育局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十)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市教育局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相机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十一)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单位和学校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 (十二)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系统内党员和干部、教师等违规参与群体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 (十三)组织保障。市教育局设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 组 长: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局领导(副局长、副书记) 成 员:工委办、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计财处、高教处、基教一处、基教二处、职成处、德育与体卫艺处、安全处、建设办主要负责人;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直属学校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协调工作。 (十四)后勤保障。市教育局对应急工作所需后勤服务提供必要保证。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学校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做好应急工作后勤服务准备工作,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发生时,保证能有效调度。 (十五)相关单位协调保障。市、区教育部门应与维稳及综治、公安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建立联系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后果最小化。 各高校、各区教育部门、各直属学校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协调工作,并组建应急处置工作队伍,根据预案,做好应急演练。 七、附则 (十六)本预案是指导市属各高校、市、区教育部门、各学校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在实施过程中,市教育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 各高校、各区教育部门、直属学校应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十七)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6: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7月14日 深教〔2006〕326号)
为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教育部关于落实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05〕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中小学生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各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二、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体育课设置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并上好体育课,小学1~2年级每周为4课时(含1节活动课),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为3课时,高中每周为2课时。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 三、各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要排进课表,形成制度。凡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要保证学生有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实行学生出早操制度。 四、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调整作息制度,在课间操的基础上,延长活动时间,丰富活动内容,尽快推广25~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形式,形成制度并列入课表。 五、校长是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组长,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体育工作领导小组。 直接参加组织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体育教师、班主任及文化课教师,应当计算工作量。 六、学校应当做好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检查及活动的指导,加强体育课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的教育,以保证体育活动安全、有序、有效的开展。 各中小学校应当认真执行《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购置必要的体育器材,建设、改善体育场地设施。尚未达到《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要求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出相应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断完善。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建设快乐体育园地,满足青少年学生体育活动的需要。 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起严格的督查和责任追查制度。把学校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工作,列为对学校日常工作的检查和学校校长年终考评以及有关工作的评比内容之中,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检查结果通报。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的综合督导内容及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导检查。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没有开足开齐体育课和削减、挤占体育课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取消其评优评先和晋级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的学校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 深教规〔2007〕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增强民办中小学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能力,完善民办中小学的监督机制,提高民办中小学办学透明度,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的管理,防范办学风险,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民办中小学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能力,完善民办中小学的监督机制,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 第四条 公告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公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的信息按学年度划分,信息截止日为当年6月30日。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有变化的,民办中小学可以在每年7月5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民办中小学必须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10日前将本学年度内民办高中的相关信息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民办中学小学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校长姓名、学校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学校等级、师资状况、基本办学条件、收费标准、举办者、批准设立时间等; (二)学校获奖情况:获得区级以上党政、教科研等职能部门授予的奖项;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交通事故、消防安全事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建筑安全事故、校内设备安全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 (四)违法违规办学及受处罚情况; (五)学校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本部门的网站公告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上述网站免费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可以长期保存和披露,其中民办中小学重大违法记录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最长不得低于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自该信息被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对公告的本校办学情况信息内容有异议,要求解释、更正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认为区教育行政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告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的,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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