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 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4.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年6月16日 深教〔2004〕24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各类办学机构的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各类办学机构的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普通高中、幼儿园(以下简称办学机构)的等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等级评估按照《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民办高完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办学机构申报区一级评估需开办二年以上(含二年),并有一届以上毕业生;申请市一级评估需开办四年以上(含四年),并取得区一级称号一年以上;申请省一级评估需取得市一级称号一年以上。
第五条 要求进行等级评估的办学机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申报等级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自评报告。
(三)主办单位评价意见。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条 等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学机构依照相应等级的评估指标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办学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向教育督导部门申报等级评估:
1.办学机构申报区一级评估,向所在区教育督导部门申请;
2.办学机构申报市一级评估,经所在区教育督导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市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督导部门申请);
3.办学机构申报省一级评估,经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教育督导部门申请。
(三)接受申请的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导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专访,确认其申报资格。
(四)接受申请的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评估组(或委托社会教育评估机构),通过听取申报单位自评报告、召开教职工、学生、家长、社区组织代表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考察设备设施、观摩教育教学活动等形式,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作出评估意见。
(五)接受申请的教育督导部门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拟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须在网上公示7天,如无异议或可作为取消评估结果的事实依据,由相关教育督导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并发文公布。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对达到等级标准的办学机构授予相应等级称号,颁发等级牌匾。
第七条 申报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原负责评估的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复查;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查工作,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复查结果。申报单位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负责评估的教育督导部门的上级机构提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办学机构获得等级称号后,每四年复评一次。复评合格的,保留原等级称号,并依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等级学校的待遇;复评不合格或逾期不接受复评的,取消其等级称号、收回等级牌匾,停止享受等级学校的待遇。
第九条 办学机构出现合并或者分离办学时,通过复评确认其等级称号。
办学机构停止办学时,等级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条 政府和主办单位对取得等级称号的办学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等级称号的办学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由授予等级称号的部门撤销其等级称号,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时,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成人教育机构及其它培训机构的相关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