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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颁发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深教规[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 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4.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29日 深教〔2006〕174号)
为加强对我市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规范市属高校助学贷款行为,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规范市属高校助学贷款行为,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普通高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助学贷款。在深圳办学的民办高校的助学贷款工作,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属高校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属高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商市属高校确定。 第五条 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毕业后由借款学生自付的办法。 第六条 市属高校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市属高校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做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下拨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七条 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的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市属高校在校生实际发放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分别按各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各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市属高校核实的本校在校生助学贷款情况和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经费划拨给经办银行。 第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广东省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比例执行。所需风险补偿金数额由市财政和市属高校各承担50%,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市属高校根据贷款发生额及按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做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下拨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市属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部门每年向市属高校返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的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各高校分别进行统计汇总,经各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提供的经市属高校确认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市属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金。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市属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数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并书面通知市属高校。 (四)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将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并向市属高校通报。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负责对学生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高校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经办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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