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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颁发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深教规[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 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4.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 深教规〔2007〕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增强民办中小学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能力,完善民办中小学的监督机制,提高民办中小学办学透明度,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的管理,防范办学风险,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民办中小学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能力,完善民办中小学的监督机制,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 第四条 公告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公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的信息按学年度划分,信息截止日为当年6月30日。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有变化的,民办中小学可以在每年7月5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民办中小学必须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10日前将本学年度内民办高中的相关信息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民办中学小学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校长姓名、学校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学校等级、师资状况、基本办学条件、收费标准、举办者、批准设立时间等; (二)学校获奖情况:获得区级以上党政、教科研等职能部门授予的奖项;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交通事故、消防安全事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建筑安全事故、校内设备安全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 (四)违法违规办学及受处罚情况; (五)学校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本部门的网站公告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上述网站免费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可以长期保存和披露,其中民办中小学重大违法记录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最长不得低于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自该信息被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对公告的本校办学情况信息内容有异议,要求解释、更正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认为区教育行政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告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的,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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