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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电传发[201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尽快改变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滞后的现状,强化城乡规划对城镇建设的指导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各旗县市区要确保政府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今年7月底前全部编制完成,涉及总体规划修改和局部调整的也应在7月底前完成。 (二)各旗县市区所辖一般建制镇总规编制完成率要在今年7月底前达到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暨规划工作会议确定的60%的目标。 (三)各旗县市区要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2个重点行政村的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 (四)各旗县市区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旗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二、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市委、政府拟定于今年8月初召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现场会,届时,市级主要领导要看各地的规划成果,因此,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村镇规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编制经费筹措、人员抽组等方面要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旗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此次村镇规划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特别是要对规划编制队伍进行认真考察,选择有实力的正规队伍承担编制任务,达到既保证规划编制速度,又保证各项规划成果的质量,并且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划成果除了要具备文本、图集和说明书等资料外,各地还要将规划成果制作成沙盘和宣传展示图板,以便学习交流。 (三)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证各地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于年中报请市人大组成监督检查组,拟对各地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检查,以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现场会召开前,各旗县市区要提早对本地区城乡规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以备交流。现场会之后,市委、政府将对村镇规划工作实绩突出的旗县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旗县要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还要将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推广学习,努力开创全市村镇规划工作的新局面。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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